北京化工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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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化工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北京化工大学创立于1958年,原名北京化工学院,隶属于原化学工业部。1971年,北京化学纤维工学院并入。1978年,北京化学纤维工学院经国务院批准恢复,于次年2月正式分出。1994年,更名为北京化工大学。1996年,北京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并入。1998年,转属教育部直接管理。“I960年,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围绕培养尖端科学发展所需的高级化工技术人才的建校目标,

2、不断拓展深化办学领域,逐步发展成为理科基础坚实,工科实力雄厚,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哲学、医学等学科富有特色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尊重教职工、尊重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秉持团结奉献、艰苦奋斗、务实力行、博学创新精神和宏德博学、化育天工的校训,坚持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加强特色发展,超越特色发展,坚持育人为先人才强校全球化发展交叉突破,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北京化工大学(简称北化),英文名称为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简称 BUCT)。四、将第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设有朝阳校区、海淀校区和昌平校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据相关规定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六、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

4、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5、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八、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功能。”九、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把学生培养成为宏德博学、能力卓越、视野宽广、担当责任、奉献国家、服务人民的骨干和领军人才。”十、将第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

6、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开放办学、人才强校、协同创新,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依法监督。”十一、将“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修改为“第二章职责和任务”。十二、将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设置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相关政策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确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包括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规划、编写、审核、选用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

7、生考试考核标准。“(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四)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教学、科研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的资产。“(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

8、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三)履行教材编审、选用等主体责任,明确教材管理部门,健全相关制度,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四)接受举办者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秩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依法开展社会

9、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十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的“办学效率”修改为“效益”。十六、将“第五章 治理结构”修改为“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包括第十五条至第三十条。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

10、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

11、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

12、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十九、将第三十四

13、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审批重大项目安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方案;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

14、部队伍。“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进一步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二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

15、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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