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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 办法和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 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一、项目分类(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 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 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 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中医
2、药学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 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 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三)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I、 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 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 项目)。(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我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为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 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会公布的项目。二、项目内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
3、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 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 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类项目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本学科的国际发展 前沿;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 新进展;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 术、成果的推广;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 的技术和方法;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 沿;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省级二等以上科技 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 进和推广;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 和方法;中医药经典著
4、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S)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本学科市内领先的技 术和方法;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市级二等以 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省内外先进技术、 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填补本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 益的技术和方法;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 推广。三、项目申报与认可(一)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 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资 格,或先经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省级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资格。(二)在省内举办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机构, 必须是经全国继续医
5、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活动的机构,并经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同意后才 能举办各类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S)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 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 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均不超过2项;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省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对于未被评定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的,可根据评审意见列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与认可1、各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国家级继 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9月上旬以前将拟于下一 年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
6、教育项目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会,经核准后,由省统一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申报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要 求填写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2、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 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3、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 一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 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 会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参加。(五)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与认可1、各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安徽省省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7、表,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拟于 下一年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办公室。2、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 式审查后,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3、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前后将批准认可的 下一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 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全 省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资格、程序、评审 与认可,由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各省辖市继 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前后公布下一年的市级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同时将项目目录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8、会办公 室备案。四、项目管理(一)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举办项目活动,要按 照项目批准部门公布的项目名称、教学对象、日期、地点、 学分数及项目申报的授课教师和授课内容等进行。如有变动 必须经项目批准部门同意。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认 真组织项目活动,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和考试考核,严禁弄 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一经查实有违规情况,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二)项目活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专款 专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 律,服从安排,认真学习。缺勤者要扣除相应学分,缺
9、勤超 过授课总学时1/3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发放学分证明。(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我省获准举办的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各省辖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也应检查所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实施情况,并对由当地医疗卫生单位主办的省级继续 医学教育项目进行监督指导。(五)凡获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在 项目举办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教材(讲义)、日程、试题、总 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备案。 凡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 该项目自动取消,拟下一年举办必须重新申报。五、项目学分的授予(一)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
10、育项目和推广项目主办 单位必须将项目通知同时寄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并在 项目活动举办前,凭介绍信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申领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在对参加项 目学习的学员进行考勤和考试考核后,按规定内容和学分填 写学分证明,并凭项目参加人员原始签到表、项目日程表、 授课教师名册、学员名册等材料进行验印。国家级项目学分 证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验印,省级项目学分证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 室审核验印,然后授予授课教师和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 员。(二)由县(市)医疗卫生单位主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主办单
11、位所在的省辖市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项目学分证明进行验印后,授予授课 教师和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审验,并将验印后加盖本市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公章的学员名册一份报省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办公室存档。未按规定进行验印的,视情况将取消委托 验印。(S)在省内举办的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 项目的学分证明,由项目举办机构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办公室审核验印后,授予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其中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类学分项目的学分证明,由项目举办机 构报按有关协议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类学分项目活动 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或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验
12、 印后,授予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由各省辖市继续 医学教育委员会参照以上要求和学分授予有关规定制定。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安 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市 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省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按本办法中项目申报与认可的有关规定办理。七、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安徽省卫生厅 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卫中秘2007) 452 号)执行。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省卫生 厅、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同时废止。九、本办法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