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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自来水公司企业章程总贝IJ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和XX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章程制定本 章程。第二条企业性质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第三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 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宗旨及经营范围第四条 我公司的宗旨:优质高效供水,保障城区人民 生活、生产、办公及其他正常用水。第五条 我公司的经营范围:取水、制水、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的供水及其他保证这一活动实施的供水管道安装、维 修等项目。企业机构的设置第六条 企业设经理一人,副经理四人,下设科室、水 站。第七条 企业经理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经营公司一切 生产经营、财务、人事活动。第
2、八条 企业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对经理负责,按照 分工对公司各科室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 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 协调。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 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 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 水。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
3、止一切污染水质的 活动。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 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 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 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 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 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 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
4、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 水质符合国家规定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官网的压力符合国 家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二十条 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 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 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 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实行职工质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有国 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
5、的计量标 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用 水。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 定办法,XX市人民政府规定。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四条 应当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 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 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 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 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XX市自来水公司 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六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的地面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
6、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 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 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XX市 规划建设局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十八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 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XX市自来水公司企查明 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 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XX市自来水公司商定相应的保 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 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三十条 禁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 产用水管道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附贝IJ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XX市自来水公司,解释权属 XX市自来水公司。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X年3月修订,凡属与本章 程相抵触的,自公布之日起,按本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