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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变更)(报批版)吉林省生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7月第一章总则11.1 委托单位和论证单位11.2 任务由来11.3 论证目的31.4 论证原则及依据31.5 论证范围71.6 论证工作程序71.7 论证的主要内容8第二章项目概况102.1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02.2 项目基本情况102.3 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19第三章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现有取排水状况263.1 水功能区保护水质管理目标与要求263.2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放总量283.3 水功能区现有取排水状况28第四章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现状及纳污情况294.1 水功能区水质现
2、状294.2 所在水功能区纳污状况35第五章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365.1 废水来源及构成365.2 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总量375.3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385.4 入河排污口标准化建设与管理要求40第六章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456.1 影响范围456.2 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496.3 入河排污口变更前后影响分析506.5 对地下水影响分析516.6 对第三者影响分析606.7 对查干湖的影响分析606.8 事故影响分析 616.9 工程治污减排作用分析626.10 对比与建设人工湿地方案分析63第七章污水处理措施及效果分
3、析647.1 污水处理工艺647.2 处理效率65第八章水环境保护措施678.1 水生态保护措施678.2 入河排污口事故环境风险分析698.3 监测计划728.4 信息报送制度74第九章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759.1 产业政策相符性759.2 区域发展规划759.3 入河排污口位置的合理性分析 759.4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符合性分析779.5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779.6 与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相符性789.7 与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要求相符性799.8 与防洪要求符合性分析809.9 退水影响结果可接受性819.10 事故状态下应急处理措施可行性819.11 进一
4、步减轻入河排污量的解决方案81第十章论证结论与建议8310.1 结论83第一章总则1.1 委托单位和论证单位委托单位: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论证单位:吉林省生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论证水平年:2022年论证内容: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变更)1.2 任务由来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位于吉林通榆经济开发区风电东路与东 郊路交汇处,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3。07,07.27”,北纬 44。4夕37.65”。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分为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 处理规模为1.0万m3d,扩建工程新增处理规模2.0万m3d,总处理 规模为3.0万m3d,污水处理采用“水解酸化+CAST生化+深度
5、处理 (微絮凝+滤布滤池)”工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A标准。2019年12月,吉林省汇兴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通 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2020年4月 27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以“通环发20202号”对该工程 进行了批复。批复内容为: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位于吉林通榆经济 开发区风电东路与东郊路交汇处,中心坐标为东经123o0739.85, 北纬44。50,50.48,排污口类型为改建,排污口性质为市政入河排污 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排污口入河方式经管道输送至明渠末端的 人工湿地进一步净
6、化处理后,再进入南霍林河。排污口高程为入河排 污口处管底高程约为142.6m,低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144.12m) 1.52mo正常情况下,本项目可通过自流方式输水,当发生 50年一遇洪水时,需采取强排措施。建设单位考虑到原设计排污口位置及排放方式存在以下问题:1、新建1.9km尾水管线以及新建人工湿地,涉及征地问题,难 以解决。2、污水管线太长,使用过程中存在泄漏及维护等问题,一但出 现问题,势必会导致污水处理厂排水问题,影响污水厂的正常运行。3、受季节影响,人工湿地净化效果不佳,净化效果并不显著, 且若设计不当,易造成二次污染问题。4、新建尾水管线及人工湿地资金难以筹措。为早日实现污水
7、处理厂服务范围内废水的集中收集和处理,减少 区域地表水环境污染,建设单位拟将原批复的入河排污口调整至污水 处理厂西侧紧邻的通榆县城区雨排水明渠(地理坐标:东经 123o06,58.44,北纬44o49,37.5r,),变更后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厂 区西侧明渠,流经2.0km后进入南霍林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需经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废水排放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 证工作,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 证报告书,为建设
8、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提供技术依据。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受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的 委托,吉林省生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针对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入河 排污口变更设置进行论证。接受委托后,编制单位组织人员对现场及 排污口周边环境进行了勘察,了解项目情况,根据国家和地方对入河 排污口设置论证的要求和业主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编制了通榆县 鹤翔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变更)(以下简称 报告书)。1.3 论证目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专题论证直接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许可制度服务,是深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并使入河排污口设置 许可审批科学化、合理化的技术保障。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专
9、题论证的目的在于分析入河排污口有 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 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 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针对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水 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通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明确本项目污水排放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为本项目入河排污口管理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科学 依据和技术指导。1.4 论证原则及依据1.5 .1论证原则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
10、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1.6 .2论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 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3月1日;(7)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2 3 号;(8)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5】17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国
11、办函(2022) 17号);(1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 42号;(11)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原水利部令第22号,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12) 水利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V“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 463号);(13)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 138号);(14)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15)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2月1日实施);(16)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水
12、体【2019】36号;(17)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吉办发201716号;(18)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19)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 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领办201935号);(20)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意见,吉政发【2012】44号;(21)吉林省入河排污口整治指导意见,2019.10.21;(22)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 知,吉环水体字【2019】3号;(2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
13、海排污口 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 34号);(2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 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 13号);(25)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 省入河排污口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环领办(2019) 75号);(26)吉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23) 13 号);(27)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2019年3月28 日);(28)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修订);(29)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 号);(30)吉林省水资源保护规划;(31)
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3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33)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34)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I235-2021);(35)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I2322021);(3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37)水文调查规范(SL 196-2015);(38)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DB22/388-2004);(39)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25173-2010);(4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5、 14848-2017);(42)防洪标准(GB 50201-2014);(4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44)白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45)白城市水体达标方案(白政办发【2017】5号);(46)白城市水环境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白政办发202118 号);(47)通榆县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通政办发 202117 号);(48)通榆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49)吉林省通榆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 其批复(吉环建(表)字2016 81号);(50)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及其批复(通环发2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