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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三)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归集与存档;(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的报告、监督与指导;(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第二章合同管
2、理职责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第八条学校法治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牵头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二)统筹协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三)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四)负责对未采用示范文本拟定的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对合同管理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处理合同纠纷。(五)汇总统计学校合同年度数据。第九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3、-)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四)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五)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学校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范围包括:1 .教务处负责管理实习实训基地、教材刊物出版、课程建设、考场租赁等合同;2 .科研处负责管理科研项目合同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和服务、出版等合同,包括纵向及横向科研合作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合同;3 .校团委负责管理开展学生活动以及校友会等对外合作合同;4 .国有资产管
4、理处负责管理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负责管理学校资产处置、场所租赁、无形资产使用等合同;5 .后勤保卫处负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室内外维修改造、绿化等小型维修改造工程合同;负责管理与安保、消防、交通设施、特种设备维保等相关的合同;6 .计财处负责管理借贷、财产保险、银校合作等合同;7 .审计处负责管理与委托审计服务相关的合同;8 .招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开放教育、合作办学、成人中职招生等合同;9 .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负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软件开发、运维合同、图书资料、数字资源采购等合同;10 .职业与技能培训学院负责管理非学历继续教育
5、、成人高职教育、承接各类社会考试等合同;11 .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奥鹏教育、残疾人教育等合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范围包括:1 .教务处负责管理实习实训基地、教材刊物出版、课程建设、考场租赁等合同;2 .科研处负责管理科研项目合同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和服务、出版等合同,包括纵向及横向科研合作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合同;3 .校团委负责管理开展学生活动以及校友会等对外合作合同;4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负责管理学校资产处置、场所租赁、无形资产使用等合同;5 .后勤保卫处负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
6、、室内外维修改造、绿化等小型维修改造工程合同;负责管理与安保、消防、交通设施、特种设备维保等相关的合同;6 .计财处负责管理借贷、财产保险、银校合作等合同;7 .审计处负责管理与委托审计服务相关的合同;8 .招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开放教育、合作办学、成人中职招生等合同;9 .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负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软件开发、运维合同、图书资料、数字资源采购等合同;10 .职业与技能培训学院负责管理非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职教育、承接各类社会考试等合同;11 .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奥鹏教育、残疾人教育等合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六)处理合同纠纷;
7、(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合同承办部门须在本部门指定一到两名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合同承办人应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
8、进行报告。第三章合同分级管理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第十四条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二)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六)处理合同纠纷;(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合同承办部门须在本部门指定一到两名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合同承办人应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
9、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第三章合同分级管理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第十四条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二)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六)处理合同纠纷;(七)完
10、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合同承办部门须在本部门指定一到两名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合同承办人应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
11、。第三章合同分级管理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第十四条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二)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六)处理合同纠纷;(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合同承办部门须在本部门指定一到两名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合同承办人应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
12、变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第三章合同分级管理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第十四条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二)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的;可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合同,以及不涉及具体金
13、额的合同,均应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特定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条件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应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核验。提交合同审核申请前,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验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合同相对方如存在上述失信情形的,应在审核申请文件中注明。第三十条,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学校
14、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争取起草合同文本的权利,合同文本由承办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应加盖学校名称章或合同专用章署。重大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或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可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合同,以及不涉及具体金额的合同,均应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
15、审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特定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条件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应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核验。提交合同审核申请前,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验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合同相对方如存在上述失信情形的,应在审核申请文件中注明。第三十条,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学校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争取起草合同文本的权利,合同文本由承办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应加盖学校名称章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