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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五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开展,切实提升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4日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
2、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第三条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论证工作。第四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机制,督促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专
3、家论证程序。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相关领域随机选取参加论证的专家,可以从相关领域名录中随机选取专业机构。决策承办单位选取专家、专业机构应当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除涉及保密决策事项外,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应当以适
4、当方式公开。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工作提供以下必要保障:(-)及时提供决策事项的起草说明、法律政策依据等相关资料;(二)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充分的研究时间;()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必要时邀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论证调研、列席相关会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第八条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论证要求,从其所属专业角度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九条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可以采取面对面座谈或者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进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参加咨询论证会的专
5、家可以协商推选一名专家负责主持咨询论证会,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撰写并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第十条采用书面咨询方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取的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以个人、机构名义出具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第十一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内容,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受委托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专业机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二)决策的经济社会
6、效益分析;(三)决策的执行条件;(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的意见以及修改的建议;(七)其他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专家应当在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上署名,专业机构应当在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上盖章。对论证结论持异议的,应当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是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在修改、完善决策草案时,应当认真研究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性、技术性上尚未完全达标,可能导致决策事项难以执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中止决策程序。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性、技术性上最终无法达标,导致决策事项无法执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终止决策程序。第十四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对论证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5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