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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邻品领鲜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邻品领鲜”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以下称“邻品领鲜”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该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农村产品上行,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邻水县商务局根据邻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委托四川聚优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邻品领鲜”商标,邻水县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中心负责商标的使用许可、运营和管理。第三条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行政指导,依法保护“邻品领鲜”商标专用权。第四条使用“邻品领鲜”商标的农特产品质量受邻水县商务局、
2、邻水县农业农村局、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监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邻品领鲜”商标的使用许可第五条“邻品领鲜”商标使用主体:邻水县域内经授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第六条“邻品领鲜”商标使用范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用于销售邻水县辖区内生产、加工的农特产品使用,涵盖邻水县农副产品、酒水及文旅产品等。第七条“邻品领鲜”申请流程:商标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许可制度,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邻水县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邻水县单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授权。第八条申报使用“邻品领鲜”商标的农特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加工的
3、企业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邻水县辖区内;2 .严格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并通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3 .加工食品须具有SC生产许可,初级农副产品至少取得一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4 .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未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5 .农产品生产须应用质量追溯系统,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第九条申报使用“邻品领鲜”商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符合以下条件:1邻水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销售,经登记注册成立的市场主体,相关证照齐全。2 .认同“邻品领鲜”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的原则和理念,其产品符合第八条规定内容。
4、3 .近三年内经营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无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4 .有良好的市场开拓能力和销售能力。第十条“邻品领鲜”商标使用许可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到期需延续使用者,须在使用许可有效期满前30天内提出续用申请,逾期未申请者,有效期满后不得再继续使用“邻品领鲜”商标。第十一条“邻品领鲜”商标被许可人的权利1 .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邻品领鲜”商标;2 .使用“邻品领鲜”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3 .优先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或商标所有权人组织或协办的展会、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4 .优先享受政府关于品牌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5 .优先享受政府提供的涉及绿色生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第
5、十二条“邻品领鲜”商标被许可人和被授权第三许可人的义务1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邻品领鲜”商标的产品质量和特有品质;6 .接受“邻品领鲜”商标所有权人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邻品领鲜”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邻品领鲜”商标使用的监督;7 .加强“邻品领鲜”商标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馈赠“邻品领鲜”商标标识,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第三章“邻品领鲜”商标的管理第十三条邻水县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中心和被授权第三许可人(经授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建立健全“邻品领鲜”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商标所有权人、商标独占许可人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邻品
6、领鲜”商标规范使用和使用“邻品领鲜”商标产品质量监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所有权人和商标独占许可人有权终止被授权第三许可人使用“邻品领鲜”商标。1 .擅自改变“邻品领鲜”商标标识的;2 .未经授权,擅自许可、转让、出售、转借、馈赠“邻品领鲜”商标标识的;3 .超出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邻品领鲜”商标的;4 .同一产品一年内2次检验不合格的;5 .违法情节严重或一年内2次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的;6 .影响“邻品领鲜”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商标所有权人、商标独占许可人应加强对“邻品领鲜”产品包装物设计、印刷等环节的指导。第十六条商标标识原则上印制在产品包装物正(前)面左上角,应规范醒目;
7、使用人印制和使用“邻品领鲜”商标应严格按照“邻品领鲜”商标标识的样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或标识的文字、图形和颜色,并将包装物设计样本及印制数量报邻水县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中心备案;使用人持有该产品自有商标或是地理标志商标的,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以母子商标的形式使用“邻品领鲜”商标和自有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第十七条邻水县商务局、邻水县市场监管、邻水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加强“邻品领鲜”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使用“邻品领鲜”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标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邻品领鲜”商标的保护第十八条“邻品领鲜”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均属对“邻品领鲜”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邻水县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期三年。附件:“邻品领鲜”商标使用申请书邻品领鲜”商标使用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联系方式申请人属性企业口个体户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微信、QQ、邮箱主营产品产品销售情况(包括产品种类、销售渠道、现有包装等,包装图片可附页)申请理由其他说明申请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单位盖章:日期:审核意见审核人:单位盖章:日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人:单位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