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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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止疾病传播

2、,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鼠害与卫生虫害是指人们在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中,鼠、蝇、蚊、螳螂等病媒生物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第四条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群专结合的方针,坚持集中治理与经常性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性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的原则。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

3、作规划;(二)加强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向公民普及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的科学知识;(三)对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四)组织进行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效果评价和技术培训;(五)开展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达标活动,并组织考核和鉴定;(六)协调爱卫会委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的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疾病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

4、的技术指导、密度监测和效果评价。铁路、民航的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接受当地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重点国有林区内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农田、牧场和林区内的鼠害与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参加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单位、居民住宅以及公共地段鼠害、卫生虫害应当达到控制标准(标准附后)。第十条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应当实行改造环境、控制孳生地及杀灭等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的卫生基础设施。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

5、健全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组织和制度,并有专人负责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二条城区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设有防灭设施,并应当消除鼠、蝇、蚊、螳螂的孳生地和栖息地。居民委员会负责住宅院落的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居民住户负责所居房屋及自家院落的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未划入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其他公共环境的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由该公共环境的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三条城区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积极参加每年春秋两季统一组织的灭鼠活动,采取消除栖息场所、设置防范措施、堵塞鼠洞、设置毒饵站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灭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第十四条

6、城区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按下列规定消除蝇、蚊及其幼虫,使其密度等指标达到国家控制标准:(一)厕所、下水出口、垃圾站、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蝇蚊的场所,应当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防止蝇蚊孳生、聚集;(二)保持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完善防灭蝇蚊措施;(三)六至九月份至少应当统一进行二次集中灭蝇、蚊。第十五条城区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消除螳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嶂螂,使螳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宾馆、代店、医院、粮库、集贸市场等重点单位及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站、垃圾处理场、厕所等易

7、招致或者孳生鼠、蝇、蚊、螳螂的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和消杀措施。第十七条农村单位和农户的庭院应当无散在暴露的垃圾污物、无积水,饲养禽畜应当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粮柴垛应当垫离地面,消除鼠、蝇、蚊孳生条件。库房物品应当垫离地面,摆放整齐。每年春秋两季统一组织一次灭鼠活动。第十八条单位和居(村)民住户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参加全市或者区(县)的统一行动,实行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杀灭鼠、蝇、蚊、嶂螂。参加城区内灭鼠和卫生虫害消杀统一活动时,所用药械由当地爱卫办统一提供,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

8、担”的原则妥善解决,公共区域由当地政府承担。农村统一灭鼠活动所需经费,生产经营单位由其自行承担,其余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单位和居(村)民统一进行杀灭鼠、蝇、蚊、螳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第二十一条凡在本省经销的灭鼠、卫生杀虫药械,应当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第二十二条灭鼠与卫生杀虫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刷在药品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药品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药品登记证号或者

9、临时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药品的有效成份、含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解毒方法等;药品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将灭鼠与卫生杀虫药械存储在固定的库房中。第二十三条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十四条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与被服务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爱卫办设经培训合格的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监督员。监督员的职责是:(一)对管理范围内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宣传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知

10、识,指导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第二十六条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监督员可以向受检单位和个人了解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行密度调查。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监督员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七条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监督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一)鼠、蝇、蚊、嶂螂密度或栖息场所超过规定标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二)有关单位不履

11、行预防控制职责和防范、消杀措施没有或者不完善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未将灭鼠与卫生杀虫药械存储在固定的库房中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消杀鼠、蝇、蚊、螳螂统一行动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消杀。从事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未达到协议规定条件的,应当承担协议规定的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药物及器械的,灭鼠与卫生杀虫药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2、。第三十条拒绝、阻碍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推销药械谋取私利的;(二)对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的;(三)对有偿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及人员培训弄虚作假的。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

13、十三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附件:灭鼠、蝇、蚊、嶂螂标准(一)鼠:粉迹法,阳性粉块不超过百分之三;鼠迹法,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二;二千延长米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鼠迹不超过五处;农贸市场、代店、宾馆、饮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百分之五。(二)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一,其他单位不超过百分之三;平均每个阳性房间不超过三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五;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百分之三。(三)蚊:居民住宅、单位的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三;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及蛹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三;五百毫升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五只;废品、轮胎、缸罐存放处、建筑工地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三十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一只。(四)嶂螂:室内有嶂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三,平均每间房大镰不超过五只或小镰不超过十只;有活嶂螂卵鞘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二,平均每间房不超过四只,有螳迹的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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