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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专业竞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院校协同、产教融合,落实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建的教学思想,规范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强化学生专业技能水平,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影响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生专业技能竞赛,不包括体育、艺术、创新创业等素质拓展类学生竞赛。第二章竞赛组织管理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专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第四条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办公室负责竞赛的审核备案、协调管理及竞赛级别的认定等工作。第五条学院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学院根据竞赛要求,制
2、定竞赛方案、选拔参赛学生、确定指导教师;做好竞赛期间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第三章竞赛类别第六条 校内技能竞赛是经学校审核备案,由学院组织实施的技能竞赛。校内技能竞赛项目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特点:竞赛内容应充分反映相关行业、企业对职业岗位技能的要求;有效推进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专业辐射面广,参与学生多;有行(企)业专家共同参与;竞赛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对接或与校外高水平技能竞赛项目接轨。第七条 校外技能竞赛是指由上级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主办的、与专业密切相关的各类学生专业技能竞赛。校外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级别。赛项主办单位主要包括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
3、育)指导委员会、各级行业学会(协会)、各级其他职业教育学术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竞赛级别的界定原则上是以学校文件、比赛通知(邀请函)、参赛范围或获奖证书上的公章为主要依据。技能竞赛级别由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确定。1.国家级竞赛:一般是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开展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2 .省级竞赛:一般是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的技能竞赛。3 .市级竞赛:一般是由省级其他行政部门或市级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面向全省(市)或跨市的技能竞赛。4 .其他竞赛:由行业学会、协会组织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技能竞赛,其竞赛级别
4、由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具体认定。第四章竞赛申报与审批第八条 严格执行“先申报,后审批”的工作程序,竞赛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学生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申报表,经学院同意、报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初审、最后由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未按规定申报审批的竞赛项目不予经费支持,不纳入竞赛奖励、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职称材料认定等各项认定范畴。第九条 校内技能竞赛由学院于每年9月份提交学生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申报表及竞赛方案,报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审批备案。第十条校外技能竞赛由学院根据竞赛要求,制定相应的校外技能竞赛备赛方案,填写学生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申报表,并附相应的竞赛通知,报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审批备案。第十一条
5、单项赛设指导教师1名,团体赛设指导教师不超过2名。若有具体要求者,按竞赛通知执行。第五章竞赛经费保障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专业技能竞赛专项资金。由学校批准参加的竞赛活动,参赛所需耗材费、报名费、差旅费等由学校支付,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第十三条竞赛经费的开支要遵循科学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第十四条 校内竞赛的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组织宣传、专家指导、奖励奖品、参赛耗材等。校内竞赛的经费预算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项,奖品费用预算原则上不超过总预算的60虬第十五条 校外竞赛的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参赛报名费、参赛差旅费、资料费、耗材费、专家指导费等,具体金额参照竞赛通知和申
6、报方案等文件。第六章竞赛奖励办法第十六条 校内竞赛项目以实际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总数为基数设置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5%, 10%, 15%o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办公室每学年根据参赛人数及组织情况,设立优秀组织奖或优秀班级奖。单个赛项不再设置团体奖项。第十七条 校内竞赛的优秀指导教师原则上对应竞赛一等奖学生。第十八条 参加校外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的学生及指导老师,可根据相关奖励标准获得奖励。具体参照学校教科研奖励与资助办法执行。第十九条参加校外技能竞赛的指导教师应本着提升自身能一3一力和奉献教育事业的精神,全力参与技能竞赛的指导工作。学时认定参照学校各类培训及考试学时认定办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