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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范围和原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普通
2、本专科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通过科学合理、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以学生家庭经济因素作为主要认定依据,不添加其他非经济类因素,严格按照量化测评、民主评议的程序开展工作。第三章认定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我校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资助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在规定时间,全面、认真
3、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审核各学院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三)接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第八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成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各学院成立以系部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系部资助工作人员和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二)认真审核认定班级(或专业)学生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初审意见。(三)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四)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质疑及
4、时进行答复和处理。第九条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困难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并且学生干部与普通同学组成比例要适当。原则上班级每个宿舍都应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开始开展班级(或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学生填写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二)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
5、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三)负责收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诚信表现。第十条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各班级辅导员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各学院,各班认定工作负责。若各学院,各班认定工作出现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的情况发生,由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从严从重处理。第四章认定方法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
6、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和民主评议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按照测评表给每一项测评指标进行打分,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最高分100分。第十三条 各学院各班级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五章认定标准第十四条 参照我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一)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条 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L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3
7、 .孤残学生。4 .烈士子女。5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6 .其他特殊情况(二)根据量化测评得分确定困难档次1 .特别困难:测评得分应在75分(含)以上。2 .比较困难:测评得分应在60分(含)以上。3 .一般困难:测评得分应在50分(含)以上。大一刚入校的新生认定时,可将上述分数线降低5分确定困难档次。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所需材料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
8、按照本办法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认定标准的要求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并填写以下材料:(一)申请表,由系部组织学生填写;(二)测评表,由系部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测评填写。(三)其他能证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佐证材料。在学校再次申请的学生,且已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七章认定程序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一)困难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9月开展实施,校资助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二)各学院组织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同时组织学生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测评表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
9、量化测评。(三)系部认定工作组根据上述测评结果,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而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将家一6一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困难等级、公示照片和认定工作总结报校资助中心。(四)校资助中心负
10、责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等材料,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系部认定工作小组重新认定,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校资助中心。(五)校资助中心对各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八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及后续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第十八条学校和各学院不
11、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的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第十九条学校和各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
12、学校。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各种资助手段协调运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第二十三条 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