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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困限购瓢Jfi究一以日本维海见代化陲为牛1一、序言2019年我国启动了对公司法的修改。2023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公司法修订草案。2023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本次公司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之后虽然经历了2014年以及2018年的修改,但由于这两次修改规模梆非常小,因此可以说在2005年以后,特别是近年来公司法的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问题迫切地需要在本次公司法修改中加以回应。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本次公司法的修改集聚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期望。仔细阅读公司法修订
2、草案,可以看到本次公司法修改所涉及的内容极为丰富,由此也能感受到立法者对于解决问题、建立完善公司法制的巨大决心。但是,在大量的制度修改中,很难清晰地捕捉到本次公司法的修改理念(立法指导原则)与整体思路,因此难免让人或多或少地产生一种杂乱无序的感受,并茫然于中国公司法修改的方向。在公司法的修改中,亳无质疑,立法的指导原则作为其灵魂,对于立法活动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关于公司法的立法指导原则,虽然从完善公司法制度本身而言,不同的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共通性,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传统与文化、不同的立法需求等因素,所以事实上不同的国家在公司法修改时所采用的立法指导原则并不是一致的,甚
3、至还可能是完全对立的。例如,在美国法中,事后规制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司法立法原则,而日本的公司法修改中却是将事前规制作为了立法原则。(1)玉井利幸f会社法G烧制和gtn十马司法(0役副J(中央,缕济社,2009年)266真参照。日本是我国的邻国,也是成文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2023年3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了最新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这巳经是2005年日本公司法出台后的第二次大规模修改。从2005年日本公司法出台到今天为止,在这近15年的时间里,我们可以看到日本公司法发生了足以称之为翻天摄地的巨大变化。而支撑着日本公司法最终实现巨大变化的内在驱动力是一场被称之为公司法现代化”的改革。日本的“公司法现代化
4、”最早是于1974年提出的。(2)楣集威雄=尾埼安央F改正史力三波办解会社法箫点(中央绦济社,2008年)4真参照。但是,从理念的构建到制度的设想经过了数十年、几代人的努力,从2005年制订公司法典到2014年以及2019年两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经过了三次立法活动、近15年的时间才宣告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完成。(3)在日本的立法中有一个很特别的制度,那就是日本国会在通过法律草案时,同时还可以通过附带决议。附带决议的内容一般是对本次立法中没有完成的部分或是对本次立法内容中需要完善的部分希望在下次立法时进行修改。筒单而言附带决议是对下次立法内容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在2005年6月29日日本公司法领布时
5、(该公司法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日本国会的决议中有一个附带决议。根据该附带决议的规定,在公司法实施10年之后需要对公司法进行检证。也就是说,2014年日本公司法修改其实是在2005年日本公司法成立时就已经做出的一个既定安排。在2014年日本公司法修改时(该公司法修改草案于2014年6月20日成立,正式实施于2015年5月1日),在日本国会通过公司法修改草案的决议中也做了一个附带决议。根据该附带决议的规定,2014年修改后的日本公司法需要在实施两年之后,根据日本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等情况,对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制度进行研究,并进行相应的立法。因此,2019年日本公司法的修改其实
6、是在2014年日本公司法修改完成时就巳经确定的。2019年日本公司法修改时(该日本公司法修改草案于2019年12月4日正式成立,正式实施于2023年3月1日),在国会决议中没有附带决议。可以说2014年以及2019年日本公司法的两次修改事实上都是2005年日本公司法的延伸II也正是因此,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可以说始于2005年公司法制订,到2019年日本公司法修改完成后才正式宣告结束。今天的这部日本公司法凝聚了日本对于公司制度百余年实践的经聆与教训的总结,作为日本公司法百年以来最耀眼的作品,(4)参见同前注(2),福莱威雄等书,第22页。虽然其成色仍然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检证,但是不能否认的是
7、,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为日本打造的这部全新的公司法,将会对今后日本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公司法典形成于2005年,与我国在2005年全面修改公司法的时间几乎是相同的。虽然这是一个偶然的现象,但是,在几乎同样的时空与相似的时代背景之下,同样作为成文法国家,面对同时期的国际环境,甚至和我国拥有相似的传统与文化,日本公司法从2005年起用了大约15年的时间完成的这场巨大变革,特别是其中失败的教训,对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公司法改革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饕与参考价值。本文希望全面梳理2005年以来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中所采用的立法指导原则,深入考察其实施的效果,并对日本公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
8、问题进行归纳与分析。同时,从公司法指导原则的角度为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探讨,希望能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公司法修改提供有益的参考。二、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中的立法指导原则(-)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意义与内容始于2005年的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对于日本公司法的发展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它不仅为日本打造了一部全新的公司法,也奠定了日本公司法今后发展的基本格局。2019年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完成,标志着日本公司法从此迈进了一个新的时代。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内容大致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语言的现代化,第二是制度的现代化。(5)神田秀树会社法G入FY新版)(岩波香店,2015年)15直参照。语言现代化的部
9、分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外在的要求与内在的要求。外在的要求是指要采用现代体的日语(6)商法有限公司法商法特例法是采用文言体的日语编纂而成的,因此不论同读还是理解都非常不方便。把原先分别规定在商法有限公司法商法特例法中的有关公司法的规定全部汇集在一部公司法之中。(7)神田秀树T会社法(第23版)J(弘文堂,2023年)36直参照。内在的要求是指,通过现代体日语的编纂,让公司法的内容更容易被大众理解。因此,这要求公司法的编窠要尽可能地避免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尽可能地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8)参见同上注。制度现代化的内容大致也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第1是对公司法的内容进行梳理与统合。(9)稻蓑威雄1会社法
10、(D解明(中央健济社,2010年)10参照。具体而言,在编纂公司法典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原先规定在商法第二编的股份公司制度与原先规定在有限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制度进行全面桅理。此外,日本公司法从进入90年代后期开始,为了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几乎每年都进行修改。(10)仅从1997年开始到2005年日本公司法颁布期间来看,日本公司法就分别在1997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进行了多次修改。频繁的法律修改导致日本公司法迫切地需要对制度之间由于不协调、不合理甚至相互冲突等原因而造成的结构性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11)参见同前注(5),神田秀树书,第16页。第二
11、,制度现代化要求日本必须根据经济形势等的变化,建立符合日本经济需要的公司法制度。(12)参见同前注(9),稻集威雄书,第8页。笫二点作为一种实质性要求,是制度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公司法修改的永恒课题。(-)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中的三大原则在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中,虽然至今为止并没有官方资料明确对基本立法指导原则进行全面的说明,(13)新山雄三r株式会社法(0基碘理能干)体系的性任矜(束北大学出版会,2023年)86直;浜边隔一郎【会社法dt(D力(平凡社,2007年)36直参照。但是根据每次立法中法务省的负责官员以及学术界的总结,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中所
12、采用的主要的立法指导原则包括三个,即“放松管制”“事前规制”与“精细化立法。以下,笔者将围绕这三大立法指导原则进行详细说明。1 .放松管制放松管制是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中的最为重要的一项立法指导原则。(14)相泽哲=郡谷大用!新会社法)解Si(1)商事法矜1737号(2005年)16直参照;参见同前注),玉井利幸书。对于日本而言,自泡沫经济崩溃以后为了振兴日本经济,在不断的摸索中,根植于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放松管制逐渐成为日本经济政策中的一个重要方向。(15)岩原豺作1会社法i集(商事法矜,2016年)8寅;小松善雄日本k:柠廿己规制撤虎和考;1:邑Jr1)加一一规制撤废级和分济理片合板企中心G
13、:一企棠承境研究年辍第1号(1996年)21直参照。但是日本最终在经济政策层面全面采纳放松管制的原因中除了日本内部的驱动以外,还有来自于外部的作用力。从90年代初开始美国政府不断给日本政府施加压力强烈地要求日本开放市场,这也影晌了日本政府最终的决策。(16)内梅克人占;O1Z-72001规制,银和占愍梦J(文奏春秋,1995年)18真参照。在公司法的领域,受经济政策等多方面的影响,事实上在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之前,日本就已经开始逐渐地接受放松管制的理念。但是即使如此,在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中全面.彻底地采纳放松管制的立法指导原则仍然是一个立法理念上的重大变化。关于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中将放松管制作为立
14、法指导原则的具体原因,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第一,经济界的强烈要求。从90年代末开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之下,国际市场中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提高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经济界(17)日本的经济团体在日本经济社会中拥有巨大的影响力,日本经济团体会积极地参与立法,对日本的立法发挥其影响力,这可以说是日本经济团体的一个非常突出的将点江意治郎会社法内基本冏题J(有斐Bh2011年)17参照上认为日本公司法中管制的规则过多,限制了公司的自由,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经济界强烈呼吁日本立法机关放松管制,减少强制性的要求,扩大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甚至还指出公司法的属性也应当从强制性法规转向任
15、意性法规,以便更全面地为公司制度松绑,提升公司的自由度。(18)中村芳夫两法全面改正入)基本的我视点:羟济界G凫方商事法矜1574号(2000年)19直参照。第二,学术界的主张。日本公司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制度的竞争,而公司法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政策中重要的制度基础。因此,在日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日本必须要建立更有竞争力、更完备的公司法制度。而日本公司法的发展中,长期以来过于关注公正性的问题,而缺少对效率问题的考量。因此应该调整公司法的基本立场,更多地从提高企业经济效率的角度去关注公司法的制度设计。(19)落合城一=神国秀树=新藤静树=深尾光洋座
16、会一会社法G意找U久卜1206号(2001年)10直参照。在这样的基本理念下,日本公司法学界认为,为了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公司法应当提高公司的自由度,赋予公司更多的灵活性,让公司可以自行速立更多符合自身需求的制度,从而提高公司运行的效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公司法必须进行“放松管制,大幅度调整公司法中设定的在事前进行限制或禁止的规则。(20)涣木惧一=小林量=中束正文=今井克典!梭E会社法一浜国道代先生遣念J(信山社,2007年)11直参照。第三,立法者的支持。虽然有经济界的强烈呼吁,以及公司法学术界众多的学者在理论上的支持,但是最终将放松管制确立为公司法立法指导原则,当然还需要作为公司法主管机关的日本法务省的赞成。从法务省的态度来看,法务省可以说是非常积极地支持将放松管制作为2005年日本公司法制订的立法指导原则。究其原因,法务省认为建立1部理想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