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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第三条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工、半边户、在校学生、毕业留档学生、流动人口(临时工以及家属、租用我校住房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口)。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育龄人口是指年龄在18-49周岁的女性和18-60周岁的男性。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学
2、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国家规定配备专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具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与地方政府的联系。第六条学校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第七条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和有关政策宣传落实工作。第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日常协调与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一)在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二)组织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宣
3、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及时发放避孕药具。(三)负责组织全校育龄妇女参加健康检查工作,参检率达到100%0发现计划外怀孕,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四)了解和掌握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婚育信息,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五)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六)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及时填报月、季、年报表。(七)协同有关部门经常组织清理清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A)按上级有关文件政策审核报批幼儿入托、入园管理费。(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校属二级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第一负责人负责制,第一负责人对该部门的师生员工(含流动人口)负有管理责任
4、。院(系)、各部门二级机构必须确定一名兼职计生联络人员,配合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等工作,掌握本单位范围内的师生员工(含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按时准确上报本单位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完成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条校内房屋产权所有人(职工、房主委托人)对房屋租用人、雇用人,要自觉履行房主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义务,对计划生育对象实行谁出租、谁雇用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校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房屋出售后,须向校计生办提供现所有人的信息及联系方式,现所有人或租住人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原房屋出售人所在部门、院(系)、校计生办及隶属居委会统筹监管。第十一条
5、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应积极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工作。机关部门除了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包括临时用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外,还应承担与本部门职能和管理范围相一致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如学生处、工会有利用各种形式分别对在校生、教职工进行计划生育宣传,统筹、督促各单位做好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人事处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要求提供婚育证明并将计划生育责任条款纳入学校与聘用人员、学校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同;在组织教职工体检时把妇科普查列为基础检查项目。有关部门、各院(系)在签定合同时,涉及到外来务工人员来校工作的,需在合同中加入计划生育条款。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及时、准确了解管辖范围内
6、各类(职工、子女、家属、空挂、)人员领取结婚(离婚)证、妊娠、生育、节育措施变更和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务必于每月25日将变动情况报校计生办。校计生办对各小组上报的情况,须认真核实、及时填写、汇总上报计划生育管理各种报表。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上报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三条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学校与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二下达计划生育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评估。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已婚学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违法生育。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十五条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因不严格依法行政、玩忽职守,不严格履
7、行岗位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学校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章 教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指在编教职工和与学校有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人员)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七条 凡拟调入学校工作的(年龄18至49周岁)育龄人员,或新分配来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等,人事部门在考察期间,应一并了解其婚育情况,在发商调函、录用通知时,应同时索要其有关“婚育证明”。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及时通知调入者持“婚育证明”到校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及时纳入校计生办常规管理。第十八条凡调出、辞职、解聘等离校离职的
8、教职工,在人事处发出通知十个工作日内须到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计生档案移交手续。第十九条符合生育规定要求生育的女教职工,须在怀孕3-5个月内,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准生证,同时学校所有符合国家独生子女要求的人员,都要在生育后及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出示原件。(一)孩子出生后应执行有关计生规定:孩子出生后,应在48小时内向所管辖居委会或计生办报告,2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个月内放环(剖腹产6个月内放环,但须在一个月内持医院证明及复印件一份交居委会)。(二)生育二孩夫妇,夫妇一方需在孩子出生后2个月内结扎(剖腹产的持医院证明半年内结扎)。(三)若因疾病不能按规定时限放环或结扎,需
9、持区级以上计生指导站疾病证明交居委会。第二十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学校所有部门生育率均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确保不出现计划外生育。(-)教职工需自觉遵守晚婚、晚育、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计生条例。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二)根据有关婚假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为15天。(三)根据有关产育假规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顺产135天、剖宫产180天,男方照顾假为7至10天。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育龄人员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已婚育龄夫妻知情选择节育措施时计生部门应进行指导。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
10、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提高育龄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当出现非意愿性计划外妊娠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国家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一)到妇检时间,各有关育龄妇女职工应随时配合做好检查等工作。(二)每位已婚育龄女职工至少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份(以隶属计生办通知为准)进行妇检。(三)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一一人流。(四)无故不按时间进行“三查”者,按属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罚措施进行处罚,其处罚金完全由本人承担。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各单位要不断完善本单位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档案,及时全面掌握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动态。第四章
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二条执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以务工、经商、生育为目的,进入我校一个月以上的无xx市城市户口人员和租住我校单位或职工住房的来往人员,以及离开学校到xx市以外务工、经商、生育的我校教职工、毕业留档学生、挂靠人员。第二十三条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等有关规定。本着“谁用工谁管理、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人事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有监督用工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用人单位应与流动人员
12、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房屋出租合同”,基本施工项目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必须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否则不能在校内施工。各单位在接纳临时工或门面房屋租用人员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查验证合格后方可录用。没有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仍不补办的应予以辞退。第二十五条 对用人、用工单位或个人(雇用公民并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况包括雇用家庭服务员等)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职工、单位负责人按照国家计生委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计划生育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房主要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如督促流动人
13、口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及时到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并按要求参加避孕节育检查等;发现计划外怀孕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学校定期组织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查访。第二十八条凡人事关系在校的未婚育龄女性或男性(无论婚否)只要离开学校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也可以在三个月以内办理计划生育托管手续。未办理计划生育托管关系、或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每半年(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寄B超孕检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计划生育手续者,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今后不负责提供
14、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追究当事人以及相关关系所在部门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特殊群体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学校对户口在我校的无正式工作单位的子女、家属、空挂人员实行担保合同管理制。由户主或户口迁入介绍人(必须是学校在编职工)作为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所在单位纳入常规管理之中。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应当自觉服从学校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配合所在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第三十条因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的流动人口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学校将追究其部门领导的管理责任。第五章学生计划生育管理第三十一条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全日制学生实施婚育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学生处、各院(系)负责做好
15、全日制在校学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基层管理工作,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状况纳入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对出现违规生育的单位直接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兼干责任。在考核时不达标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第三十二条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单位为其隶属的学院、系。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所在院、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院、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计生工作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在校学生日常的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三条各有关院、系和部门要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等知识。学生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珍惜学知识、长才干的黄金时期,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晚婚晚育。第三十四条鼓励、提倡在校大学生晚婚晚育。第三十五条完善在校学生婚育档案管理:(一)新生入学时应如实上报个人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