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检验与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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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检验与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检验的要求、准备工作、项目、方法与安全评定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皤车:a)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参与公路或者水路运输;b)罐体工作压力小于O.IMPa(表压,下同);c)充装介质为GB18564.1附录A和NB/T47064附录A规定的常见液体危险货物介质。注:超出该范围外的介质,当其物理.、化学性与GB18564.1附录A或,B/T47064附录A中介质相近时,可参照该该附录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下列范围的车:a)ITSGR0005-20

2、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b)军事装备用罐车。罐车检验范围的界定:本标准规定罐车检验范围包含:罐体、管路、附件、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或框架与罐体的连接部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木文件。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20951-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B/T47064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

3、装箱NB/T47003.1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未标明的术语及定义,均采用GB18564.12、NBT47064JB/T4734、NB/T47003.1中界定的术语。3.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指由罐体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设备,包括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3.2罐体罐体是指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中用于盛装介质的常压容器。其范围包含: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b)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

4、固件;c)罐体与支撑件的连接焊缝。d)罐体主要构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罐车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附件罐车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快装接头、装卸软管等。额定载质量额定载质量即车辆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有效容积在同时满足不超过额定载质量和预留相应的气相空间的情况下,罐体能装载的最大容积。容积指罐体的几何容积,按设计的几何尺寸确定(不考虑制造公差,但扣除内件体积)的罐体内部容积。公告尺寸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罐车罐体尺寸。公告容积国家工业和信息

5、化部发布的罐车罐体容积。首次检验罐车出厂第一年内进行的委托检验。定期检验罐车在投用后第二年(含第二年)以后进行的委托定期检验。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系指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基本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是指罐体虽然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缺陷,但这些缺陷通过监控使用不影响到罐体的正常安全使用。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罐体的正常安全使用,或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发现的缺陷不进行处理,或处理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还是不合格。3. 15重复使用罐车在满足允许充装不同介质的情况下,可重复运输不同介质的罐车。4通用要求4. 1检验原则根据不同工况,识别罐车罐体可能的失效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展检验,避免检验

6、过度或检验不足等情况的发生。5. 2检验程序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损伤模式识别、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及评定、出具检验报告等。6. 3检验机构及人员4.3.1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汽车罐车定期检验RD7);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证书,其中从事罐体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员RQ-I及以上检验资质,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特种设备检测人员级及以上资格证。检验机构应当对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检验报告的

7、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4. 3.2检验人员按本标准要求准备和实施现场检验。4.4 报检使用单位应当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5日以前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检验机构接到检验申报后,应当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安排检验。4.5 检验周期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的检验周期一般为1年至少一次。4.6 检验周期的特殊规定4.6.1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a)介质对罐车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b)改变使用介质并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c)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d)检验中对其影

8、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4. 6.2有下列情况之一,罐体应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a)停用一年及以上重新使用的;b)发生事故造成罐体损坏的;c)更换罐体的;d)罐体经改造或重大修理的;e)罐体装运介质发生较大变化的;f)其他可能造成罐体损坏的情况。5检验前的准备工作4.1 损伤模式识别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充分了解受检罐车所处的工况,分析可能发生的损伤模式。4.2 其他要求5. 2.1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向用户了解罐车使用过程中运行情况,并根据外观检查、运行状况、随车资料,结合本标准进行检验;对于装运剧海类介质、特殊结构罐体或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罐体,应当根据罐体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

9、效模式,制定专用检验方案,专用检验方案应由检验机构相关技术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批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5. 2.2检验前,检验人员一般需要进行以下资料审查:a)设计、制造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监督检验证书(或出厂委托检验报告)以及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b)使用管理资料,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必要时)、驾驶证(必要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要时)等;c)受检车辆公告;d)改造、维修资料,包括改造方案、质量证明文件;e)检验、检查资料。包括上次定期检验报告、年度检查报告。f)首次检验,应当对资料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该条款中第a)c)款的相关内容;定期

10、检验,重点审查新增加和有变更的内容,查阅上次检验和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解决情况。5. 2.3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做好检验前有关的准备工作:a)提供罐体的出厂资料、机动车行驶证(必要时)、驾驶证(必要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要时)等。对己进行过定期检验的罐车,还需提供上次检验报告。罐体出厂资料应包含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监督检验证书(或出厂委托检验报告)以及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等。b)需要对罐体进行内部检验或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的,使用单位应将罐体内部介质排放干净,运输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必须进行中和、清洗;运输易燃、助燃、有毒介质的罐体,必须置换、消毒、清洗,达到进

11、罐条件。5. 2.4检验单位工作安全要求应当满足本规范的要求:a)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b)检验人员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检验检测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用电、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c)使用单位或者辅助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到现场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且设置可靠的联络方式。5. 2.5检验检测用的设备、仪器和测量工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其精度、量程等应当满足检验要求,并可正常使用。6检验项目与检测方法6.1总则罐车检验项目及方法,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

12、检验工作。6. 2检验项目罐体的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附件检验、无损检测、罐体试验等。6.3检验方法、内容和要求罐车罐体,检验的方法主要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增加材料分析、强度校核、无损检测、耐压试验及气密试验、盛水试验等方法。检验人员可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增加其他检验方法。6.3.1罐体宏观检验宏观检验主要采用目视方法在罐外(必要时对罐体进行内部检验)检验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外观等。6.3.1.1结构检验包含6.3.1.1.1封头型式、封头与筒体的连接。6.3.1.1.2开孔位置。6.3.1.1.3纵(环)焊缝的布置以及型式。6.3.1.1.4加强件的布

13、置。6.3.1.1.5排放装置的设置等。6.3.1.1.6管路系统的结构以及安全附件等的设置。6.3.1.1.7首次检验时,应对罐体的结构进行检查;定期检验时,仅对使用中可能发生维修部位、检验人员怀疑部位或需要验证的部位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及方法按产品标准相关条款。6.3.1.2几何尺寸检验首次检验时,应对罐体的几何尺寸(罐体的长、宽、高),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咬边、焊缝余高等进行检验;定期检验时,仅对使用中可能发生变化或需要验证的内容进行检验,具体检查内容及方法按产品制造标准相关条款。6.3.1.3外观检验6.3.1.3.1外观检验一般只对罐体外表面进行检查,如外表面检查异常,

14、需对罐体进行内表面检查。罐体内表面的外观、隔仓板及防波板的检验应在罐体内部检验时进行。6.3.1.3.2外表面检验:a)外表面检验包括名牌、标志、标识、罐体表面、各密封面、扶梯、操作平台、防护装置、罐体与底盘的连接等。罐体标志、标识、铭牌等应清嘶、完整、齐全,铭牌的内容应与罐体的出厂文件相符。罐体外表面应无裂纹、局部变形、机械损伤、油漆脱落等情况。罐体表面及各密封面应无泄漏痕迹。扶梯、操作平台、防护装置等应无缺损等情况。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紧固。b)内表面检验:D内表面检验主要包含焊接接头及母材表面是否存在裂纹、变形、腐蚀、渗漏等情况;罐体防腐衬里层应完好,无脱落、老化、鼓包、脱层、

15、裂纹、机械损伤、微孔渗漏等现象。罐内防波板与罐体连接应牢固、不易脱落,连接焊缝处不能有裂纹,紧固螺栓不能松脱等。防波板上不能有裂纹、开裂、或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6.3.2罐体壁厚测量6.3.2.1壁厚测定一般采用超声测厚方法。测定位置应当有代表性,且保证每块母材有足够的测点数。6.3.2.2壁厚测定时,如果发现母材存在分层缺陷,应当增加测点或者采用超声检测,查明分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同时作图记录。6.3.2.3厚度测点,一般选择以下位置:a)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b)介质进口、流动转向、截面突变等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c)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及磨损的部位;d)接管部位;。)宏观检验时发现的可疑部位.6.3.2.4罐体、隔仓板及防波板的实测最小壁厚应满足罐体设计的最小厚度要求。6.3.3附件检验6.3.3.1紧急切断装置:6.3.3.1.1紧急切断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可靠,其远程控制系统的关闭操作装置应装在人员易于到达的位置;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5s内闭止。检查紧急切断阀有无腐蚀、泄漏等问题及其它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6.3.3.1.2检查易熔塞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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