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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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行业办、*煤监局关于印发*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煤行管字(2009)52号),省煤炭行业办关于印发*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煤行管字(2009)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09)36号),以及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安监管煤冶字(2009)65号)的要求,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

2、贯彻上级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部署,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为依据,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巩固成果,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总体目标(一)进一步推进整顿关闭,确保完成后三年关闭矿井计戈U目标。(二)进一步落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三)查处治理违法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四)推进安

3、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五)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三、主要内容(一)综合内容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的;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4、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6、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

4、”)的;8、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9、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二)专项内容针对以下重点治理内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加强对矿井年度采掘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煤矿应严格按审查的年度采掘方案部署采掘活动,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各类保护煤柱。要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每处矿井同时安排作业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和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违规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批后严格执

5、行。逐步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2、治理瓦斯和煤尘事故隐患深入推进瓦斯治理。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和宜春市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后三年规划,认真开展瓦斯治理。加快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建设,为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培育典型、树立样板。要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和通风设施可靠,强化局部通风管理,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做好矿井测风工作,确保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三专两闭锁”的规定。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严防电气设备失爆。严禁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数

6、量、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标校应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值不得高于0.9%,严防人为干扰传感器准确测量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监测监控操作人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监测监控系统尚未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O29-2*)进行升级改造的矿井,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达不到标准的矿井,必须在9月底前整改到位。否则,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各县(市、区)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省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远程联网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具备实时接收下一级监控系统数据和实时向一级监控系统传输数据等功能。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每处矿井瓦检器配备数量不得少

7、于10台,每年必须进行检测检验。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落实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和采掘工作面综合防降尘措施;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和爆破作业,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冲洗煤壁,严禁违规明火放炮;定期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水棚或岩粉棚的设置及维护符合要求。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严禁开采受强含水层威胁的煤层,严禁在承压水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全矿井及各生产水平的防排水系统。治理矿井范围内及周边的地表水患,

8、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水害事故。按照省煤炭行业办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及安全出口专项大检查的通知(*煤行管字(2009)40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防治水及安全出口专项检查。4、治理火灾事故隐患完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编制相应的灭火设计,对采空区和冒落孔洞等孔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防止自然发火。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9、未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以及未完善综合防灭火措施的,一律停产整顿。5、深化整顿关闭继续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凡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和县级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以及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关闭的16种矿井,必须尽早关闭到位,并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名单。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严防边整合边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整合和改扩建工作进度。6、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和重要岗位人员配置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登记制度、出井人员清点制度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按*省小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制的有关规定,控制矿井单班最大下井人数和

10、各作业点同时作业人数。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实时掌握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年生产能力6万吨及以上的矿井要争取在2010年底前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严格按规定配齐重要岗位人员。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设立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的专职技术员岗位,按规定期限配齐专职技术员;按标准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员、绞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劳务转包。要加强安全培训,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后方可任职,从业人

11、员必须依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7、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8、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严格执行市安委会印发的宜春市停产整顿煤矿复产考试制度等七项制度,全力抓制度、打基础。在2008年安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评定工作,提高评定工作质量。充分利用安全等级评定成果,对A、B、C、D四类矿井实施监管分类指导。要按市安监局、*煤监局*中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样板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找准存在的差距,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整改项目、资金、期限、责任人,有序推进“样板矿井”建设。四、进度

12、安排(一)细化方案、宣传发动阶段(4月底以前)1、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5月20日前,请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具体方案报市安监局。2、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跟踪督办,及时整改到位。(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阶段(59月)1、做

13、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汛季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溃坝、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5月份,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按省煤炭行业办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及安全出口专项大检查的通知(*煤行管字(2009)40号)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防治水及安全出口专项检查。2、对煤矿企业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组织开展集中治理,查处违法违章生产行为。3、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开展瓦斯、水害防治和整顿关闭等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89月份,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迎接全国、全省的大检查。4、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

14、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阶段(1012月)。1、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深入治理“三违”现象,严肃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10月份起,市安监局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开展督查。2、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开展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并进行全面总结。11月20日前,请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地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安监局。五、保障措施

15、(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安监局已成立“三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三项行动”进行指导、协调。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机构,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确保治理责任的层层落实。(二)强化监督,推动治本。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定期考核、通报制度;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跟踪落实;要通过治理行动,对每处矿井的安全状况摸清底数,分类指导、分类监管,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

16、设;要及时掌握治理行动进展情况,逐月统计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控制指标完成和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要认真抓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的贯彻落实,逐项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逐步解决影响本地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三)统筹协调,狠抓重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治理行动与执法行动、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与煤矿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监管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好“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既要突出瓦斯、水害和顶板事故的治理,突出汛期、“十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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