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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
2、负管理责任。铁路、民航、森林等专业公安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二)建立消防工
3、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定期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开展督导检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三)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
4、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六)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
5、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建立完善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预案,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七)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A)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
6、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九)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XX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
7、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细则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三)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
8、实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根据县(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9、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二)定期对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开展
10、消防安全巡查,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三)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社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履行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工作职责。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制,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
11、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三)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四)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
12、出处理。(五)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配备专兼职消防民警。(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
13、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
14、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四)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落实符合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做好城镇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七)交
15、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交通枢纽、运输企业等行业管理范围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A)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在组织制定
16、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十四)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第十三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