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食品标签的官方复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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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2015版)与标签相关的条款有24条:第26、34、38、63、67、68、69、70、71、72、73、77、78、79、80、81、92、94、97、109、125、126、148、150条款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07年第102号令原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修改决定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卫监发1996年第38号文二、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食品标签GB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三、近年来有

2、关部门的复函简介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千道味鲜烤就鱼丝等产品中苹果酸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61号)苹果酸包括1苹果酸、D-苹果酸和

3、D1.苹果酸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1.苹果酸和D1.苹果酸可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各类食品(表A3所列食品除外)。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1.苹果酸和D1.苹果酸,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予以明确标注。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1.苹果酸和D1-苹果酸,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苹果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即“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

4、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茉莉花茶标签标示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40号)茉莉花茶(GB/T22292-2008)规定该类食品名称为“茉莉花茶”,根据所用绿茶原料不同,分为“烘青茉莉花茶”和“炒青(含半烘炒)茉莉花茶”。据此,来函所称“香叙茉莉花茶”标签明示执行标准为茉莉花茶(GBzT22292-2008),故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即除标示“茉莉花茶+等级”外,还应在配料表中标示“烘青绿茶”或“炒青(含半烘炒)绿茶”,亦可直接在标签醒目位置标示“烘青茉莉花茶+等级

5、”或“炒青(含半烘炒)绿茶+等级”,“等级”为所执行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的质量(品质)等级。4、关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226号)根据原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5号),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己批准的产品,除因安全性问题国家发布明确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变更的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5、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

6、食药监办科函(2016)358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来函中“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建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对于预先包装并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产品,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管理;对于散装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6、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6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在食品包装或者包装

7、容器上。我们同意你会就单支产品采用PVDC作为肠衣,通过组合形式包装的袋装火腿肠等产品提出的标签标注意见。即,生产企业可以将外包装袋作为袋装火腿肠等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标示食品的标签。7、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的狂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90号)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冷冻(速冻)肉卷”产品:以畜禽为主料,以调味品为辅料添加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抗坏血酸钠、葡萄糖酸内酯、沙蒿胶多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并经过滚揉、腌制等加工过程,其已改变了冻肉的保水率、PH值、化学组成等化学性质,也改变了冻肉的色泽、粘度、气味等物理性质,因此,不符合农业部食品药品监

8、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有关初级农产品的定义。根据上述加工工艺,该类产品应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的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2的食品名称规定,上述食品不应以“冷冻(速冻)肉卷”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食品名称命名,而应使用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的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请你局参照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对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o8、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夏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己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口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

10、起点。9、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狂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含义的解释,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均应当适用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应当视为食品的保质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11、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10、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狂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己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关于低聚果糖在调制乳粉中使用

12、问题:我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已明确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该文件已主动公开。目前,我委正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低聚果糖,标准发布前应按照现行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1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191号)酒曲是我国酿酒行业传统的糖化发酵剂,我国已制定了酿酒大曲通用分析方法(QB/T4257-2011)、酿酒大曲术语(QB/T4258-2011)、浓香大曲(QB/T4259-2011)等多个相关行业标准。根据酒曲的制作原料、制作工艺以及在酿酒过程中的作用等,酒曲属于食品发酵用菌种。由于

13、酒曲在酿酒过程中作为发酵菌种使用,并且在终产品中不存在,不需要在终产品标签中标示。12、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更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调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友原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调制乳”是该类液态奶产品的类别名称.调制乳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特性使用“xx奶”作为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调制乳”.涉及营养声称的标示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13、关于预

14、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号)关于蒸僧酒及其配制酒配料中水的标示。除了生产加工过程中己经挥发的水,白兰地等蒸储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当在配料表中标示。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强制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企业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14、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

15、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15、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狂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16、关于重更使用玻璃瓶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97号)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无法在瓶

16、身印刷信息,可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7条款“包装总表面积小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cm2的食品”执行,免于标示营养标签。鼓励生产企业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装箱或其包装箱内提供营养信息17、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关于葡萄酒标签中二氧化硫标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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