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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监督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福州市民政局及其下设执法机构(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统称民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不当或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起的投诉和举报。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民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举报:(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三)越权或滥用职权的;(四)行政执法方式不合法、不文明的;(五)其它违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
3、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S)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四)属本局职权范围、由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处理,会同相关处室或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一般投诉举报应在自接到投诉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举报的,应予受理。第八条局办公室在受理投诉举报后根据投诉举报涉及的内容,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第九条调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调查笔录;(S)查阅和复印行政执法卷宗、账目、票据和凭证;(四)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条经查属本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
5、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反馈,由局办公室按下列规定进行反馈:(一)投诉举报事实不符,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二)对被投诉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呈报给上级机关;(四)新闻媒体等单位转来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第十二条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第十三条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
6、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局办公室应将投诉、举报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第十五条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人、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投诉人、举报人以投诉、举报为名,故意扰乱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