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住房租赁合同(鄂州市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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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合同编号:鄂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出租人:承租人: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二。二三年九月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 湖北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共同制定,供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合同当 事人参照使用。二、签订本合同前,租赁双方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 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 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原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 明。证明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

2、具的授权委托 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授权委 托书、代理合同、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四、签订本合同前,租赁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 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分的填写,双方应当协 商确定。口中选择的内容,以划Y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未发生或者双方当事人不作 约定的,应当打X,以示删除。五、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 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及附件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租赁双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 份合同及附件原件。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租赁双方可在文本的空白行中进行

3、补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鄂州市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一证件类型:口居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_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一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出租人为多人时,应相应增加)委托代理人: 国籍户籍:证件类型:口居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_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承租人(乙方): 国籍户籍: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_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承租人为多人时,应相应增加;如果承租人为外籍人士,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

4、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与房屋所有权证明记载地址一致;房屋分租的,应 注明分租房间的编号),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一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辖区。(二)房屋状态:建筑总层数一层,其中地上一层,地下一层,该房屋在第一层;建筑面积一平方米,出租建筑面积_平方米(房屋分租的,填写分租房间 的使用面积);房屋结构;房屋证载用途。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家具家 电、装修等状况详房屋交付确认书,见附

5、件1。(三)房屋户型:成套住房,_室_厅_厨_卫;非成套住房,单独空间共享空间包括。房屋平面图见附件2。(四)出租方式:口房屋所有权人出租购房人出租转租其他。(五)房屋权属及代理情况: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 同,编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所 有权人口购房人口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见附件2。房屋已未设定抵押,房屋已未被查封;无共有人共有人同意出租;房屋 已未设定居住权。房屋由第三人负责代理出租口不由第三方负责代理出租,代理出租凭证见附件20第二条成交方式本次房屋租赁通过下列方式成交:(一)租赁双方自行成交。(二)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机构名称,机构备案号一

6、, 执业经纪人及实名登记号,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承租经纪服 务合同编号O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及经纪机构备案证明见附件3o(三)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名称O(四)其他 0第三条房屋租赁及登记备案(-)租赁用途:口居住口商业口办公口工业口文教卫口其它O非住宅用途的房 屋,不得作为居住使用。(二)租赁形式:整租口分租。如分租住宅口非住宅,分租房间的具体位置为附 件2房屋平面图中所标注区域;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见附件 Io()租住人数:本房屋居住人数为人,最多不超过一人(分租的,填写分租 房间的居住人数,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各地相关规定)。房屋出租范围内的餐厅、 过道

7、、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车库和地下储臧室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四)租住人员:本房屋由口乙方本人单独使用(居住)口与他人共同使用(居 住)其他人员使用(居住)。乙方和实际使用(居住)人不一致的或有共同使用(居住)人员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全部实际(居住)人员信息。其他实际使用 (居住)人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其他实际使用(居住)人信息如 下: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名单可据实增加)(五)备案登记: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应当自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房地

8、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街道、乡镇 等基层组织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合同解除的,应 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乙方属于流动人口范围的,应当依法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甲方 应当督促、协助乙方申报居住登记。第四条租赁期限(一)租赁期限交付:本次房屋租赁期一年,自一年_月_日至_年_月一日。 甲方应于年_月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租赁双方经房屋交验,签 署房屋交付确认书(附件1),并移交房门钥匙后,房屋交付完成。(二)合同解除: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 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租赁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

9、 物晶、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乙方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签订房屋退还确认书。详见附件4。()租赁期满:乙方继续承租本房屋或甲方不再出租本房屋的,应提前一日通 知对方。乙方不再承租本房屋或甲方不再出租本房屋的,应为对方重新招租或腾退 房屋提供方便。本房屋继续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本房屋,合同另 有约定除外。第五条租金、押金约定(一)租金标准:本合同约定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一元(小写:一元)/ 年口半年口季口月口其他该租金为口含税租金口不含税租金。本房屋租金口包含口不 包含口停车库租金口停车位租金,车位(库)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 写:_元)/口年口半年口季口月。

10、乙方按_口年口半年口季口月口其他_以口现金口银行转 账口其他方式支付租金。房屋租赁期内,乙方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甲方应据 实予以协助配合。(二)租金调整:租赁期限内,租金口调整口不调整。如需调整,则自_年_月_日起,每年按上一年度租金总额的_%上调当年租金标准,乙方应按 该标准以前款约定时间及方式向甲方缴纳当年租金。本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 和幅度的,甲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三)押金管理: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押金应 于年_月_日前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甲 方将押金抵扣乙方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 后,剩余部分

11、应如数返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一)租赁期内,下列费用中及房屋租赁税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2)电费(3)网络宽带费(4)供暖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分租服务费(8)车 位费(9)公共电费(10)公共水费(11)o房屋租赁其他费用计收标准见附件1。(二)房屋分租中其他费用承担的补充约定如下:()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 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四)乙方损害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利益或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支付的 费用,或因不当使用房屋行为导致第三

12、人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一)在租赁期间,乙方经甲方同意的,可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损坏房屋的 主体结构。(二)乙方应保证其装修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的要求,需要进行二次消防验收的, 乙方必须在通过消防验收后才能使用。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置,双方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第八条房屋使用维修安全(一)甲方义务: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 条件,不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不危及人身安全,并向 乙方提供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如燃气、电器等)

13、安全使用说明书或者安全注意事 项的书面说明,督促乙方落实房屋使用安全措施。(二)乙方义务:保证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房屋所属物业管理 区域的管理规约,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自行 或者通知甲方消除。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装饰装修、增设或拆改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 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本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 正常工作、生活。(三)其他事项:租赁期内,租赁双方应共同保障本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 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1 .对于本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乙方原因导 致的损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

14、方修复;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维修、更换的,乙方可 代为维修、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2 .对于本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损毁,由乙方负责维 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3 .分租房屋使用中,对于分租承租人应承担的房屋公共部位及其公用附属物品、 设施设备的维修赔偿责任,若无法确定具体承租责任人的,应由相关分租承租人平 均分担维修赔偿责任。第九条其他情况说明(一)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甲方出售本房屋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甲方应当提前一日书面通知乙方,且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乙方收到 通知后_日内,未书面回复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本房屋的,视为放弃优先购 买权。2.O(二)

15、房屋转租:乙方在租赁期内进行转租或分租所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需 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承租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并签 订转租合同,同时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三人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 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三)租赁公共服务:租赁期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在申请办理 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 共服务时,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第十条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 .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除或改造租赁期未满的房屋,致使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 同并造成损失的。对城市建设拆除的补偿费的分配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 定。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1 .迟延交付房屋达一天的。2 .交付的房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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