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东源起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和武汉润通迈达高新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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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东源起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和武汉润通迈达高新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宁民知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东源起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风区铁东 南街32号金运小区。法定代表人:皮丽媛,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彦洪、季灵芝,金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润通迈达高新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武昌区东湖路368号。法定代表人:胡是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继承、陈望贵,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东方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韩亚威,该公司董事

2、长。委托代理人:马力、张国胜,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国川,汉族,1963年11月23日生于甘肃省秦安县,大学文化,企业管 理人员。住所地:银川市金风区起重机厂住宅区4-4-501室。系皮丽媛的丈夫。原审被告:满龙,回族,1976年2月11日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大学文化,失业。住所 地:银川市兴庆区富强巷120-1-101号。上诉人银川东源起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武汉润通迈达高新技术产品有 限公司因专利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银民知 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银川东源起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的法

3、定代表人皮丽媛、委托代理人彭彦洪、 季灵芝,上诉人武汉润通迈达高新技术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继承、陈望贵, 被上诉人银川东方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力、张国胜出庭参加诉讼。原 审被告刘国川、满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铁路车站货票管道输送系统即小型气力容器式管道输送系统(简称货 票输送系统是原中俄合资企业宁夏东方运输进步有限公司(简称进步公司于1996年 12月研制成功的。1997年,该系统首先在银川铁路分局迎水桥编组站安装使用。同 年4月10日,铁道部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科技查新咨询报告提示:“目前 国内铁路编组站在输送货票方面,多为机械式输送,类

4、似本查新项目在铁路编组站采 用气力管道式货票输送装置的,在本检索范围内未见文献报道1997年8月,在兰 州铁路局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会上,货票输送系统通过了鉴定。此后,该系统被 原国家经贸委认定为1998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并被授予“九五”国家技术创新优秀新 产品奖。1999年8月25日,进步公司对该系统中的手动门技术申请专利,2000年9 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手动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99218793.1。其权利要 求书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一种气力输送手动开门收发器,包括发送筒、传感器、门及门的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发送筒是由 U型筒体和固定在门上的扶持后块组成;在

5、门关闭时,扶持块与U型筒体内壁形成圆 柱面或多边形柱面;门通过钱链与U型筒体相连,在门上还固定有锁紧装置,在U型 筒体上固定有与锁紧装置相配的锁栓;门与U型筒体的接触面上固定有密封垫;在U 型筒体上安装有检测装置“ 2002年10月,进步公司的合资期限届满,经批准,该公司 中方人员及资产改制成立了银川东方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进步公司 拥有的专利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同时转让给东方公司。因东方公司的申 请,2002年Il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手动门进行了专利权转让登记,新的专利权 人为原告东方公司。2002年10月25日,东方公司就货票输送系统中的四通阀申请专利。2003年10 月

6、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四通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2284844.4,专利权人为 东方公司。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一种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包括阀体,其特征 是:所述阀体的内部为一圆柱形空心腔体,其四周开有与空心腔体相同的四个孔(A、 B、C、D,阀体内设有隔板,所述隔板将空心腔体和孔分割成两部分,并通过轴及联轴 器与驱动装置相连;上下端盖将阀体密封并用于安装定位轴,上端盖上依次固定有支 座和驱动装置座体,驱动装置安装在驱动装置座体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 报告提示,实用新型专利手动门的权利要求1至5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4、5具 备创造性;四通阀的权利要求1至3具有新颖性、创造

7、性。2002年6月,东方公司发 现银川东源起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东源公司、武汉润通迈达高新技术产品有 限公司(简称润通公司在武昌东编组站铁路货票气力容器管道输送系统工程中,未经 允许使用了原告的手动门、四通阀专利以及货票输送系统专有技术。2002年4月底,润通公司承接了武昌东编组站货票气力容器管道输送系统工程, 工程预算94万元。2002年6月6日,润通公司与东源公司签订了一份带有附件的购 销合同,同年7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设 计、开发完成武昌东编组站管道输送工程。东源公司除在规定时间内向润通公司提 供设计图、施工图及有关的标准制件图外,还负责4台斜式

8、收发柜、4台空气分配 阀、4台空气过滤器、两台流向控制器、30个容器等设备的加工制作、安装调试工 作,并负责对润通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润通公司付给东源公司19.98万 元。该工程实际于2002年5月8日开工,同年12月17日竣工,试运行至2003年6 月3日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使用。后润通公司将该系统命名为“RT-III型气力容器 管道输送系统2003年6月28日,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查新检索中心出具的 ,RTHl型气力容器管道输送系统”科技查新报告提示,“在所检文献范围内,未 见具有假发送故障清除功能及采用特殊的电磁兼容设计避免电化区段的干扰,管道 内壁采用独特工艺处理的气力容器票据

9、管道输送系统的报道同年10月30 日,RTI型气力容器管道输送系统通过了郑州铁路局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被告刘国川原为东方公司技术人员,曾担任过东方公司技术部副经理、经理,质 检部经理等职务。2002年4月底,刘国川因故离开东方公司。同年5月,刘与他人共 同出资登记成立了东源公司,先由刘担任公司经理,后改由其妻皮丽媛担任。刘国川 在离开东方公司前,曾指使其下属满龙复印了管道输送系统的部分技术图纸,复制了 部分技术资料软盘。刘国川离开东方公司时,将上述复制、复印件带走。经鉴定,被控侵权产品手动门与实用新型专利气力输送手动开门收发器的全部 必要技术特征相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诉讼标

10、的物涉及手动门和四通阀两项实用 新型专利及一项商业秘密。关于手动门,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提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 技术特征不具有创造性,但由于专利权人未因此放弃专利权,对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 中阅读该检索报告后,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16日经他字第20号批复中确立的专利权有效原则,认定 原告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手动门有效。东源公司、润通公司生产、销售并安装在斜 式收发柜中的手动门覆盖了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 成侵权。被告东源公司、刘国川关于经许可使用该专利的辩解均不能成立,应当依 法承担侵犯

11、实用新型专利手动门的民事责任。关于四通阀,东源公司、润通公司、刘国川均未进行不侵权抗辩,而进行了先用 权抗辩。享有先用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中之一是在先制造的产品或方法,应 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 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东源公司、润通公司不能 举证证明他们共同为武昌东编组站提供的货票管道输送系统中的空气分配阀(即四 通阀是独立研究完成的,也不能举证证明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故东源公司、润通公 司关于先用权的辩解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侵权。关于商业秘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仅涉及东方公司的技术秘密,并不涉及其经营 秘密。由于

12、东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备秘密性和保 密性的特征,故在审理中,法庭一再明示东方公司应当提交能反映其技术秘密的完整 技术方案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基本技术特征,以便用该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 对比,从而确定是否侵权。但时至今日,东方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以至于无法进行技术 比对,东方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国川以东源公司名义签订合 同,故其本人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满龙受其上司刘国川的指派复印、复制东方 公司的技术资料,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一、被告东源

13、公司、润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专利产品手动门和四通阀。 二、被告东源、润通公司各赔偿东方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方公司要求刘国川、满龙承担侵权责任的诉 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东方公司关于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7627元,鉴定费2.8万元,共计45627元,原告东方公司负担9627元,被告东源公司、润通公司各 负担1.8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东源公司和润通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两公司均请求撤消原判,驳回 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东方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东源公司上诉理由:(一东方公司不是由进步公司改制成立的,两公

14、司之间没有承 继关系,手动门的专利权人是进步公司。(二东方公司就四通阀申请专利之前、东源公 司、润通公司已经签订购销合同,专利申请日前的制造和使用行为,不属于侵权。(三 东方公司在庭审结束后提交的检索报告和国科知鉴字200469号技术鉴定报告书, 已过举证期限,不可作为定案依据。(四原判赔偿东方公司1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润通公司基本同意东源公司的上诉理由,另提出,该公司购买东源公司的手动 门、换向阀等设备支付了对价,且不知是侵权产品,属善意使用。手动门和换向阀专 利已丧失新颖性、创造性,应视为无效专利。本院审理期间查明,东方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示,该公司2000年1月 26日成立。

15、2002年11月18日宁夏外经贸厅(2002356号文关于宁夏东方运输进 步有限公司终止合资合同、章程的批复,内容:一、同意进步公司的清算申请,合资 合同和章程即行终止,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行收回。二、清算结果报经贸 厅。本院认为,东方公司没有出具“进步公司更名为东方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 改制的相关证据,仅凭转让协议不能确认是更名和改制。但是,转让协议和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自2002年11月8日起J气力输送手动 开门收发器”的专利权人是东方公司。东源公司和润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时间是 在东方公司申请四通阀专利之前,但是,享有先用权的行为应当是合法行为。东源公 司未向法

16、庭提供其自行研究开发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四通阀技术的证据,且刘国川承认复印了东方公司的管道 输送系统图纸,复制过相关技术资料软盘,因此东源公司和润通公司的先用权抗辩理 由不成立。哈尔滨火车南站两名工作人员证明润通公司人员曾于2001年11-12月 期间和2002年4月考察该站的货票管道传输系统(是进步公司的产品。刘国川 讲:“润通公司考察后知道这套系统是东方公司设计制造,也知道我是东方公司的技术 人员。润通公司不知该产品技术来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善 意使用。两项专利技术均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润通公司见此报告后,并未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 他字第20号批复的精神,两项专利有效。鉴定结论证实,被控侵权产品手动门与实用 新型专利气力输送手动开门收发器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综上,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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