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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平安建设办公室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 重要保证。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 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 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 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 录、实时留痕的活动。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
2、政执法 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 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 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第五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应当根据行政执法 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 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 水平。对查封、扣押财产及其他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 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 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 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原则上要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 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
3、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文 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总局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执行。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 录。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 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 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第八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 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 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对投诉、 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 人、举报 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九条 在调查
4、、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 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执法 文书:(一)询问当事人、证人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四)抽样取证情况;(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 评审情况;(七)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十条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 作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第H一条 检查当事人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抽样取证的,原则上要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 现场进行记录。第十二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
5、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现场的环境;(-)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 和言行举止;(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四)行政执法人员对场所、产品、设备(设施)采取措 施的情况;(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 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 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 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十五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经
6、当事人申请,依法组织听 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 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原则上要采用音像方 式进行辅助记录。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 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 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 录;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 记录。第十七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第十八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 称、送达时间和地点、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 条件的签收
7、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 音像记录。第十九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 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回执和载明行 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并归入案卷档案;邮件 被退回的,执法人员应书面记录具体情况。第二十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 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原则上要 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 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 予以书面记录。第二十二条 采取张贴公
8、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 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原则上要 采用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十三条 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 录。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 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四条 依法实施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 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的,应当书面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对 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依法责令当事 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记录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 查情
9、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五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 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第二十六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二个工作 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不得自行保管。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 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音像信息存储至执法 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第二十七条 音像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 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 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 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 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本 部门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