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82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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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目录摘要1一、引言1二、公民个人信息及其权利概述2(-)公民个人信息概述2(二)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2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3(-)个人信息遭侵犯的风险增大31 .信息泄露主体模糊32 .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模式多样化3(二)公民个人信息遭侵犯的后果严重4四、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5(一)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相关规定5(二)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关规定5()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6五、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缺陷6(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方式的立法规定不足6(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规定不够全面7(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处罚措施不完善7六、我国

2、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8(-)增设“过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8(二)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8(三)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措施9结语9参考文献10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开始步入信息化时代,我么们的生活比以前方便多了,但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透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越来越困难。注册使用一些APP时通常都是需要我们绑定自己的身份信息,因此我们的个人信息现在很容易就被收集,在这种环境下,一些有关的网络犯罪开始滋生,因此需要我们大家共同注意,加强保护。基于现在的发展,我国对该类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面对这些问题,基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

3、(九)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问题,比如现有规定中关于过失犯的遗漏、行为方式以及刑法设置的不足等问题,继而借鉴英美以及日德等国家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提出了“增设过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并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设置等建议。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过失犯罪一、引言因为个人教育信息泄露,山东女大学生徐某某在大学开学时候,遭遇电信诈骗而自杀死亡,社会生活中还有一些公司,尤其是快递公司很容易就泄露公民的信息,这些事件都造成我们开始将目光聚焦到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我国也开始意识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加大力度,但仅仅依靠我国现行的相关

4、法律法规还不足以解决现存的问题。从这些事件中也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如今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另外一种问题就是相关的规定非常分散,如果公民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像是大海捞针,因此也难以得到公正的对待,而一些司法机关也难以公平的裁判案件。在对比国外相关国家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建设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范就显得有些落后。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建设关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法律保护体系,该体系应以刑法为基础,关联民事、行政等各方面建设,增加对该种类型的犯罪打击力度。这样既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有利,又可以更好的建设法治化国家。二、公民个人信息及其权利概述(-)公民个人信息概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

5、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兼顾信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必备要件。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APP的使用开始需要公民注册自己的信息才能使用,因此个人信息的公开、共享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民可通过自身传播和接收信息,其自身本就是一个重要的信息载体,同时会在无形中增大个人信息在无意中泄露的可能性,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其他人对自己个人信息拥有所有权,若有违反,其应受到一定的惩罚。(二)个

6、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人格权和财产权是个人信息权中两种权利属性。社会在发展,因此数据开发是必然趋势,为了提高数据使用的安全性,那必然会需要我们注册自己的个人信息,那么个人信息就很容易被一些用心不良的人侵犯,但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参与,因此我们需要更严格地保护个人信息人格权,而对财产权的保护应相对较为宽松。关于于个人信息人格权,保护的方面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人格尊严,另外一个是人格自由。因此要求除了拥有信息的主体外,其他人都不能妨害其所拥有的人格权,因此其主要特征是抵御其他的侵害。另外,个人信息人格权还应该可以查询一些比较敏感的信息,对其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只有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的保护公民个

7、人信息。关于个人信息财产权,其实主要出现在商业化的财产利益中,上文提到,个人信息人格权的主要特征是抵御其他的侵害,那与此不同的是,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主要特征就是可以被他人积极使用。比如我们在使用一些软件的时候就需要同意其他人收集我们个人的信息,但是后续他人是怎样对待我们的个人信息我们就不得而知了。I但是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如果我们转让自己的个人信息,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转让的是财产权,而人格权从其字面意思我们就应当明白其实它一般是不能转让的。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个人信息遭侵犯的风险增大1信息泄露主体模糊个人信息具有多样性,所以无论是在储存上,或者是管理上都具有很大的风险。技术在不断

8、进步发展,因此个人信息也不再局限于之前传统的那种纸质版的登记造册,而是开始进行云储存,虽然这样的储存方式极大的造福了人类的使用,比如现在我们去乘坐高铁的时候就不再像以前那样要先去取票,而是直接刷身份证进站乘车,这样确实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同时也使我们的个人信息开始变得越来越透明。另外,如今互联网的发展也导致数据不仅仅实在一个地方呈现,互联网数据库开始建立,我们现在甚至都不知道都有谁拥有了我们的信息,相信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人都接到过诈骗电话,即使是没有,也肯定接到过一些推销电话,我就经常接到一些乱七八糟的电话,比如有时候为了使用一些软件,在网上注册瑞达法考,那么接下来你就会收到各种各样的电话,向你

9、推荐课程,你甚至都想不起来自己注册过。那么这种情况下,你觉得是软件运营商泄露你的信息了还是收集运营商泄露了你的信息,又或者是其他人泄露的呢?这是模糊地带,我们无从得知。2,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模式多样化张林潇.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视角D.南京大学,2023.现今的数据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因此如果想要收集,就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比如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收集,不论其收集人员是否合法;也可能是不正当方式收集,不论其是故意想要收集还是只是由于疏忽而意外得到了信息;另外,还肯是其他人主动找到你而向你透漏出了其他人的信息。由于这些不同的方式,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行为方式开始变得越来越复

10、杂,也使得该种类型的犯罪案件一点点增长,越来越多。但其实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解决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犯罪现象,比如有一些行为被刑法处罚,但是可能就是某一个阶段里的某一个人被刑罚,但是其他人呢,虽然有犯罪行为,但由于没有据以的规定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自然,如果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自然也是不得对其处罚的。还有一些现象就是有一些人在网上购买其他人的电话号码等信息用于推销或者不法活动,这种购买者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方式的多样化,就对刑法对该类保护进行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公民个人信息遭侵犯的后果严重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获取个人信息的方式开始变得容

11、易起来,因此开始出现一些人利用他人的信息来进行一些行为,进而谋取利益。比如去年有一段时间有很多人的社交软件被他人盗取使用,然后在软件上伪装成当事人的好友以骗取他人的财物,当时有很多人都因此遭受了损失,而我也是社交软件被盗的一员。在这些或骗或盗的事件中,有一些因为不堪压力自杀而失去了生命。随着网络的进步发展,人们在使用各种网络软件的过程中基于软件要求,有的时候就需要注册个人信息,一旦上述信息被泄露则很有可能导致人们遭遇信息缱扰、电信欺诈等各式各样的风险发生,从而造成各种各样的损失,甚至是一些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发展、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避

12、免个人信息泄露进而被非法利用。四、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相关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第一次被写入刑法规定是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出售他人信息是犯罪、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是犯罪、窃取他人信息更是犯罪、以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息也属于犯罪。虽然该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做了限定,主体仅限于特殊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也是立法的一种进步。该修正案把偷取和非法供应以及买卖个人信息的做法犯罪化,不仅仅使平时逍遥法外的个人信息买家、卖家受到相应的惩罚,并且还震慑了运用公民个人信息实行诈骗或绑架以及入室偷窃等犯罪。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技术也会随着发展提升,在

13、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该罪犯罪行为是:个别的特殊的侵犯的行为。因为该修正案中对该种类型的规定比较窄,有很多的侵权行为都没有被纳入到规定中,但是它在当时的社会现状中依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二)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关规定在之前的规定中虽然有把一些关于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视为犯罪,但其实是具有局限性的,基于这种局限性,我国修订了刑法修正案(九),该法案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该修正案之前规定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但现在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不再局限于有特殊职业的人。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潜在的犯罪分子,即使有犯罪的想法,也会有所忌惮,因此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个

14、人信息不受侵犯。同时,该修正案在该罪的打击范围上也作出了一些修整:删除了“非法提供”中“非法”两字,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之前的规定只处罚非法提供行为,但现在的规定还处罚向他人出售信息的行为和提供信息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处罚方式上增加了罚金制度,在量刑时可以选择适用罚金网。()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跟着时代进行发展,所以之前的修正案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在2017年有关机构开始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措施被其中的一些规定所完善,而且还具体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以更好的打击该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司法

15、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实践中的问题,因此它也进一步明确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这也是刑法关于此类犯罪的一大进步。此外该解释还对具体的犯罪情节,一一明确,比如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要如何处置,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又是另一种处置方式。最后该解释还明确规定了有关罚金的具体适用标准,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时适用罚金刑。2该解释从各个方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细致规定,表明了我国对该种类型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决心。五、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缺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方式的立法规定不足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提供、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6、等行为方式都以该罪定罪处罚。该种对行为方式的规定显然不知能适应当今社会的现状,虽然在后边的司法解释中将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也规定到了该罪中,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很显然不足以完全遏制所有的犯罪行为。但是现在有一些人在边缘地带不停试探,比如盗取他人的社交账号而对该账号主人的朋友进行骗取相关财物,如果被骗的人真的遭受了财物损失,那是否构成该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呢?所以其实在实践中有很多的奇葩事件,所以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可以考虑进一步增加,以更好地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状况。另外,关于该罪的规定其实能够适用的范围偏窄,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对于很多的新型犯罪模式,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明显还不够,所以,在如今犯罪形式更为复杂的背景下就需要完善我们进一步增加有关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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