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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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一、前言1二、承接业务1三、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1四、编制计划2五、会计交接5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6七、纳税申报业务规范10八、质量控制14九、档案管理15第一节前言为了加强公司代理记账业务水平,规范代理记账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代理记账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树立代理记账执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公司特编制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二节承接业务第一条在承接业务之前,业务负责人着手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评

2、估委托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及范围。第二条业务负责人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管理当局座谈、实地参观、查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所属行业、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以及管理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经营风险及经营行为的涉税情况及风险;(三)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及纳税申报情况;(四)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五)是否存在涉税检查、涉税诉讼事件及税收违规行为;(六)是否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诉讼事件及违法违规行为;(七)其他与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第三节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第三条业务负责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

3、后,应当充分评估委托风险及自身的执业胜任能力,以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第四条如拟承接该项代理记账业务(同时办理纳税申报、银行支付)的,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以及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委托代理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以避免双方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附件11业务约定书: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同时办理纳税申报、银行支付业务;附件1.2业务约定书:单独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第五条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是公司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定代理记账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第六条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1、

4、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代理记帐工作。委托人在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销售发票、购货发票、出入库单、费用单据、银行回单等。如果委托人提供资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工商税务处罚,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并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来单据。3、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4、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给公司相关负责人员。5 .及时反馈公司发送的纳税申报信息;6 .委托

5、人在纳税申报前应将足额税款划入纳税专户,以确保应交税费能够足额缴纳。7、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费用。8、为公司派出的代理记账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第七条代理记账的被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各项税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帐业务。2、根据委托人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委托人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4、按有关规定审核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

6、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5、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所有会计资料,由于公司原因造成委托人资料丢失,应由公司负责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6、对工作中涉及的委托人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7、应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为委托人及时、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工作8、在办理纳税申报之前应将当期相关纳税申报信息及时反馈给委托人,并对委托人提出的关于纳税信息方面的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9、税务部门到委托人住址检查工作,必要时公司派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汇报代理记帐内容。第八条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签订完成后,我司将对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统一编号,并归入代理

7、记账业务档案;第四章编制计划第九条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当委派具有相应执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第十条执业人员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编制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并确保执业质量。第十一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是在具体执行代理记账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附件2)。在计划代理记账业务工作时,执业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业务约定条款;(二)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三)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四)委托人会计制度的选用,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以往的纳税申报情况、行业涉税特点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相关会计资料及涉税

8、资料归集、整理及交接的环境及条件;(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考虑重要性以及代理记账业务风险要素;(七)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A)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第十二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组织结构、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会计政策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会计从业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并根据各自特长合理分工。我司设立如下岗位:1 .外勤会计1.1. 1对于新成立公司的委托人,带委托人税务报到;

9、1.2. 月1-5日到指定委托人处收取当月做帐票据及相关会计资料,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交主办会计做帐;1.3. 对于委托人送到公司的当月会计资料进行初步整理,交主办会计做帐;1.4. 协助企业办理税务、工商年检、银行手续等外勤业务;1.5. 会计资料交接的主要负责与协调人;1.6. 主要负责代理记账委托人票据及会计资料的收取和初步整理,以及协助外勤业务。2 .主办会计1. 1.每月570日,根据外勤会计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指:购销发票、入库单、领料单、银行回单及其他财务收支单据、有关经济合同等)编制会计分录,填写记账凭证、计提税金及折旧,月末结转损益,结帐;1.2. 根据委托方所属

10、的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1.3. 打印、装订凭证,定期打印账本。1.4. 主要负责做帐、编制报表和凭证整理与装订,打印账本。3.总账会计(项目负责人)1.1. 每月10-15日,审核主办会计的凭证和账表,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帐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委托人及时沟通,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帐的核对、并对委托人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1.2. 复核无误后,办理网上纳税申报、网上税款缴纳;1.3. 协助企业处理相应税务沟通、配合企业做好税务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1.4. 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财务报表、解答委托人财务知识、并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1.5. 主要负责纳税申报、委

11、托人沟通和维护。(三)初次会计业务交接确定初次会计业务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四)初次建账确定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五)代理记账工作进度及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对每月代理记账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包括每月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等。(六)其他有关内容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其他应当特别考虑的相关情况。第十三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附送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重大项目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应经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第十四条代理

12、记账工作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一)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二)业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三)选用的会计制度是否正确;(四)工作计划能否达到业务约定的预期委托目标。笫十五条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修订计划实施范围、程序和时间等。执业人员应将调整后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按照要求交由有关业务负责人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计划代理业务工作不是一个孤立的阶段,而是整个代理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第五章会计交接第十六条本规范所称会计交接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我司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

13、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二)在办理日常代理记账业务时,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三)年度终了后,或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在初次接受委托时,我司应当与委托方相关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以进一步明确双方在会计交接工作中的责任,合理保证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委托人每月应当归集、整理、移交的原始凭证的范围及要求;(二)原始凭证、其他相关材料,以及会计档案的交接流程、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及要求;(三)代理记账的业务流程;(四)会计核算,以及前后衔接方面的重要事项;(五)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公司应承

14、担的责任;(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第十八条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有关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予以书面说明。第十九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第二十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

15、相符;(二)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及会计报表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三)需要移交的票据、印章、密钥等实物,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第二十一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我司根据谨慎性原则,运用专业判断,必要时,可以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相符。第二十二条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委托人存档一份,委托人的交接人员持有一份。第二十三条我司执业人员每月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应根据约定与委托人的相关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在移交过程中应当填写原始凭证交接表,列明原始凭证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第二十四条年度终了后,外勤会计应当编制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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