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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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同学们自觉遵守纪律、培养良好习惯、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贝式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以下简称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并通知家长。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家长协助共同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第三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

2、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第四条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报批程序。学生违纪,先由各班级、级部进行调查,弄清事实,收集好相关的取证材料,做好必要的文字记录,按学生教育惩戒规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书

3、面形式报政教处,再由政教处报请分管校长,经学校研究批准,由政教处填写处分协议书,经学生、班主任、年级主任、家长签字后公布执行。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3天,严重警告为一周,记过为三个月,留校察看为半年或一年。第七条撤销处分程序。处分期满,先由个人写出申请,由班级和年级负责对学生表现进行核查,报政教处审核。若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可按程序撤消处分;若表现不好,可延期撤消处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两倍;若在处分期间内,再次违纪,则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纪学生的所有材料,由政教处整理存档。第八条开除或劝退学生,或学生主动退学,必须经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政教处、校长签订协议书

4、后,方可离校。如遇特殊情况,酌情妥善处理。第二章处分办法第九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S)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第十条高中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班主任或者年级主任予以训

5、诫;(S)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第十一条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包括自习、两操和集会)迟到、早退三次相当于旷课一节,按学期累计计算。旷课1节,警告处分。旷课超过2节,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超过3节,记过处分。旷课超过一天,留校察看处分。旷课情节极为严重的,由班主任报请学校给与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考试作弊,由教导处依据学校考试纪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不尊敬老师,不服从管理。1 .当面顶撞老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影响正常的

6、教育、教学、工作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 .辱骂老师,或给教职工起绰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 .殴打教职工,或用其他手段给教职工施加压力、威胁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4 .扰乱公共(如宿舍、教室、餐厅、会场、校园等公共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者:(1)违反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2)故意起哄,恶语谩骂,煽动、滋事,造谣、传谣;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轻,但认错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第十四条不团结同学,不尊重他人者。1 .恶语谩骂他人,或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 .以强凌弱,欺压弱小同学或女同学,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动手打人,致人伤害者,除包赔一切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 .持械打人者,除包赔一起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 .搬弄是非,挑起事端,造成打架,或事先策划,组织他人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6 .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恶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7 .打架过程中站场的同学,处以记过处分8,勾

8、结校外人员,威胁他人或寻衅滋事造成伤害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破坏公物和他人财物或有偷盗行为。1 .故意破坏公物和他人财物,造成损失者,除加倍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2 .违反学校用电规定,私拉电线、私用电器(包括电灯、电褥子、电炉子、电吹风、充电器等)或违反学校规定用火(包括抽烟、携带打火机、点蚊香、点垃圾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意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 .偷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吸烟、喝酒。1 .初次吸烟,

9、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吸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 .聚众喝酒者,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教育不听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第十七条阅读不健康读物、外出上网、进营业性舞厅、在外租房等。1 .凡购买或借阅不健康读物、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2 .进营业性舞厅者,一次留校察看,经教育不听,勒令退学。3 .翻墙、爬楼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4 .夜间私自外出,彻夜不归(上网、去KTV、看通宵电影、打游戏机等)者,一经发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5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6

10、.假造、私借证件或将自己的证件借给他人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凡谈恋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第十九条凡将管制刀具、利器、铁鞭、两节棍和易燃易爆物品、易腐蚀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带入校园者,除没收器具、物品外,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校园内携带或使用手机者,没收手机(毕业时发还),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纪,根据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给予自动退学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学生染发、烫发、拉直板、留长发、留怪异发型、佩带首饰、穿奇装异服者,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多次违反宿舍纪律

11、,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记过以上处分外,由家长领回自行解决住宿问题。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治安条例或国家法令,受到公安、司法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轻或加重处分:1 .违纪后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或揭发他人违纪者,可减轻处分;2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有意隐瞒错误情节,避重就轻;订立攻守联盟;为他人做掩护;做伪证者,加重处分;3 .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者,加重处分;4 .在处分期间内,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5 .对如实反映问题的同学,实施报复(包括威胁、谩骂、中伤或殴打)者,加重处分。第二十五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实施

12、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与本条例有关条款处分。第二十八条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惩办。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办公会。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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