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出口营销策略问题及完善建议探析》11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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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目录第1章结论11.1 选题背景和意义11.1.1 选题背景11.1.2 选题意义11.2 研究方法和内容21.2.1 研究方法21.2.2 研究内容21.3 文献综述21.3.1 国内文献综述21.3.2 国外研究综述3第2章问题的提出4第3章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立法评析及不足之处53.1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立法评析53.1.1 1993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评析53.1.2 2018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评析53.1.3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评析63.1.4 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及评析63.2 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越权担保行为效力

2、规定的不足73.2.1 越权担保行为效力规范模式缺乏统一标准73.2.2 越权担保行为中责任分配模糊73.2.3 越权担保行为中证明责任混乱8第4章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的司法裁判评析94.1 法院的裁判路径及裁判结论94.1.1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性质作为裁判路径94.1.2 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作为裁判路径94.2 对主要裁判要旨和争议观点进行分析94.2.1 对相对人“善意”的认定94.2.2 相对人是否具有审查义务104.2.3 举证责任的分配10第5章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建议115.1 明确相对人的审查义务H5.2 明确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责任机制115.3

3、优化公司治理,限制法定代表人行使权12第6章总结13参考文献13第1章绪论1.1 选题背景和意义1.1.1 选题背景2005年公司法修改前,关于公司担保的唯一规定是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是以设置董事、经理的义务来限制公司担保的模式,该种模式不仅在比较法上属于我国公司法的特色,而且还引发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该款究竟是限制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还是限制公司行为的大讨论。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修订后的公司法系统总结了公司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成果,新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的规定于我国公司担保制度的变迁深有影响,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的担保能力,同时也给出了公司担保的部分行为规则。然而,新公司法虽

4、然有力地终结了公司是否有担保能力的激烈争论,但该条款又带来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探讨第16条的立法目的、如何援引第16条进行裁判、违反第16条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等。根据我国司法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公司担保案件为5.87万件,起诉标的为4200亿元;2017年,全国法院公司担保一审案件数增长到39.7万件,起诉标的达22.1万亿元,案件数占全国法院一审商事案件总数的近10%。面对数量可观的公司担保案件,明确法律规范的适用,完善公司担保相关规则成为当下重中之重的任务,而解决这一棘手难题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厘清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1.1.2 选题意义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

5、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认定,存在着游离不定的裁判立场,标准不一,导致“相似案件不同判”的偏颇窘境,这种尴尬的现状不利于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与平衡。本文通过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相关司法案例,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归纳近年来裁判机关裁判思路的演变,结合最新的立法规定,对法定担保人越权担保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探寻最优的裁判途径,不管是从法律价值层面,还是从实践意义上来看,都十分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之中更好地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纠争议纷进行裁判。1.2 研究方法和内容1.2.1 研究方法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两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通过检索这方面的论文和专著,从而对于公司担保制度、法定代

6、表人越权行为法律后果等等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全国范围内,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案例也着实不少,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检索案例,研究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分析这类案件的视角逻辑、分析路径和价值取向。案例分析法。本文分析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实际案例,深入探讨案例中越权担保行为的影响,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对策。通过案例得出的最终论断提供经过整理的经验报告,并最终更好地指导实务。1.2.2 研究内容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背景、意义、方法等,为后文研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行使情况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其次,提出了

7、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中争议的问题;再次,分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的规定,同时以1993年、2018年公司法和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以及民法典中有关其规定,进一步分析立法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存在的不足;然后通过案例分析,探究法院进行评判的路径及结论,以及存在的争议的观点;最终,提出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的解决措施。1.3 文献综述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后,关于越权担保的问题法律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对于越权签署担保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何并未详细阐述,因此在法律尚未进行明晰之前,理论界的各家学者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都有各自的理

8、论观点。1.3.1 国内文献综述陈慧琳(2019)认为代表行为的效力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进行判定,解决的是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相对人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之后仍然无法得知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事实,即为善意相对人,其信赖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对外实施的担保行为归于公司。此时,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担保合同成立,如该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则立即生效I。郑新贤(2019)首先介绍我国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责任承担的现行规定,包括公司法民法总则担保法解释,然后对上述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最后对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责任承担提出个人建议,针对不同效力认定结论,合理确定

9、责任承担的主体,明确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行为的“受害人”可进行追偿的情形-董慧(2023)认为应当突破“善意推定”规则,交易相对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善意”,从而适用“善意有效,恶意效力待定”的规则。在立法论上,从法人的本质角度出发对于合同法第50条进行批判,代表理论与代理理论并无本质区别,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对代表与代理,实质审查的问题予以明确3。张亚飞和赵迟迟(2023)认为对其不周延性可通过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确定相关条文适用顺序,寻求公司法内部救济进行优化七1.3.2 国外研究综述W1in和1SChoOI(2019)认为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10、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确定合同的外部效力。被保证人应当进行符合善意判断的合理的正式审杳,否则,保证合同无效,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HEYan-Mei和SO1aw(2018)认为对公司担保的,交易的对手方被推定为诚实信用的,越权担保的效力延伸至公司;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表明,总统不执行正式的审查义务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决议的担保决策机构,同行是恶意的,超越权限的有效性取决于授权是保证事后取得或公司是否予以批准。公司不予批准,法定代表人事后未取得授权的,保1陈慧琳.法定代代人越权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规则U1山东青年,2019.2郑新贤.法定代代人越权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研

11、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9.3董慧.民法典编撰下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研究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23,29(O1).40-46.张亚飞,赵迟迟.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判断解析一以新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为中心J.时代经贸,2023,18(08)88-91.51inW,Schoo11.JudgingtheEffectivenessofCompany,sExceedingAuthoritytoExterna1Guarantee:FromthePerspectiveofEmpirica1Ana1ysisJ.Journa1ofYibinUniversity,2019.证合同对公司无效,保证人承担的

12、民事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破产部分的一半。公司可以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6。第2章问题的提出我国对于担保法律关系,早在1987年实行的民法通则中就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裁判中,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的态度,都存在着一个变化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担保现象越来越多,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担保有风险,除了担保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之外,在公司对外担保中,还可能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担保相对方为谋求私利恶意实施担保行为以致使公司或股东权益受损。因此,若缺乏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制,任由公司进行对外担保而无约束,就会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丧失制衡功能、

13、公司与股东利益受损,严重时还可能会使公司陷入巨额债务之中,从而引发公司破产等一系列不利后果。1993年公司法六十条第三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法律形式明文禁止了我国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而2005年经过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同担保问题做出肯定,允许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同时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然而,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不完全法条,欠缺“法律后果”要素,这就导致了司法裁判与学术理论对于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的分歧与争议。理想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相对人即债权人订立一份担保合同,双方所追求的结果是合同合法有效,以达到他们合同目的。但事

14、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双方签订担保合同时所依据建立合同的基础与条件往往是多样且不定的,并非总是可以完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现实中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并不简单。那么,在不同条件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它们最终的效力如何?合同效果应当如何归属?各方当事人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Yan-MeiHE,1awS0.Theeffectivenessofu1traviresguaranteeto1ega1representativeAna1ysisonthecaseoftheSupremePeop1esCourtJ.Journa1ofFujianAgricu1turea

15、ndForestryUniversity(PhiIosophyandSocia1Sciences),2018.第3章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立法评析及不足之处3.1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立法评析3.1.1 1993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评析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我国最早在1993年公司法第六十条做出规定。由于该条款的表述相对简单,条文意思较为模糊,关于这条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尤其是该条规定到底是限制董事经理的越权担保还是限制公司的担保能力,从一开始就有很大的争议,各方观点各执一词,当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的解读是,这个条款是禁止性条款,明确了完全禁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7。另一种观点的解读则与之相反,认为:1993年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仅仅是从公司内部管理的层面,从高管、法定代表人等各自职权的角度来讨论对外担保的主体问题,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权、违反程序越权担保,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最终因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并不是说公司的对外担保都是无效的,比如说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后同意担保则是有效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获得了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后就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担保。3.1.2 2018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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