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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用耗材监测与评价制度为保证我院医用耗材的合法性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及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医务科负责本院医用耗材监测与评价工作,对医用耗材应用行为进行点评与干预。第二条药剂科负责医用耗材临床应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医务科负责建立医用耗材临床应用重点监控、超常预警和评价制度,对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监控、分析、评价。第三条发生医用耗材相关质量安全事件,药剂科按照“药害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县卫健体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信息,并采取措施做好暂停使用、配合召回、后续调查以及对患者
2、的医疗救治等工作。第四条药剂科对监测发现医用耗材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按照国家不良反应中心有关规定报告。第五条医务科建立医用耗材超常使用预警机制,定期对重点监控高值医用耗材进行公示及点评,对超出常规使用的医用耗材,要及时进行预警,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第六条医务科对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定期进行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建立评价体系,对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发现存在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医用耗材合理使用。第七条医院应加强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医疗机构动态调整供应目录的依据,对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品种可以采取停用、限制使用等干预措施;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相应临床技术操作资格或权限调整、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纳入绩效考核。第八条医院定期将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和评价结果进行内部公示,指导使用科室和部门采取措施,持续改进医用耗材临床使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