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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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和发展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以下简称“社区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激励作用,加强资金监管考评,推动构建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创新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经费保障激励机制的意见(成委办(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社区保障资金、整合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服资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村公资金”),由区级、街道两级预算资金共同统筹安排,定额补贴社区。社区原公服资金、村公资金结

2、余资金全部计入社区保障资金核算。第三条社区保障资金专项用于社区公共服务和发展治理项目,社区保障资金的使用必须在充分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由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带领社区居民,按程序民主议决、民主管理、民主使用、民主监督,按照“村财村管、居财居管”“办事不养人”“民事民定、自下而上”原则使用。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财政金融局负责社区保障资金的预算审核编制和预算绩效监督管理,街道(乡镇)负责资金使用监管。第五条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基层治理和社事局)负责审核、提供社区保障资金预算编制资料,提出预算分配建议,监督指导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社区保障资金审计、评价,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分析评价,对沉淀资

3、金进行统筹管理使用。第六条街道、乡镇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履行财务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等职责,强化对项目重点环节特别是项目实施范围、程序、公开情况的全方位监督:社区(村)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在各级政府和居民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用好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第三章资金安排及管理第七条每年为每个社区安排的社区保障资金参照以下标准:城市社区基数10万元,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1500元/百人的标准增加;高新南区涉农社区(含建制村)基数25万元,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按4000元/百人的标准增加;高新东区涉农社区(含建制村)基数10万元,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按2000元/百人的标准增加。辖区

4、常住人口数以上一年度常住人口统计数为准。城镇化率达到100%的涉农社区,应参照城市社区标准执行。高新南区、西区各街道社区保障资金由街道财政预算安排,高新东区12个乡镇社区保障资金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各街道(乡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第八条各街道(乡镇)在每年8月1日前确认所辖社区(村)截至当年6月30日的常住人口数,报基层治理和社事局备案,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划拨依据,并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社区保障资金划拨到位。第九条每年一季度基层治理和社事局要对上年度社区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可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也可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具备审计资质的组织和机构进行。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专

5、项列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街道(乡镇)要及时整改。第四章使用范围第十条社区保障资金分为运行资金和项目资金两部分。其中,运行资金不高于当年社区保障资金总额的10%(且不超过3万元),用于召开社区议事会、院落议事会、项目评审会、社区居民需求调查、制作专项资金档案、宣传等;项目资金不得低于当年社区保障资金总额的90%,用于满足以居民为主体实施的公益项目。第十一条城市社区优先项目和禁止项目。城市社区的社区保障资金优先用于党组织服务群众、社区居民素质提升、社区志愿服务、社区和院落生态环境整治、社区总体营造、社区营造师、智慧社区治理等社区公共服务和社区发展治理项目。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居民通过自筹

6、、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超过所需资金20%的,方可纳入社区保障资金项目申报、议决、支持范围,鼓励居民筹劳参与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禁止项目(城市社区)(附件2)。第十二条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的优先项目和禁止项目。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的社区保障资金优先用于党组织服务群众、社区居民素质提升、社区志愿服务、社区和院落生态环境整治、社区总体营造、社区营造师、智慧社区治理、农村社会治安维护、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社区公共服务和社区发展治理项目。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可将居民筹资、筹劳作为社区保障资金项目申报、议决、支持的前置条件。资金不得用于“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禁止项目(涉农社

7、区和建制村)(附件3)。第十三条社区保障资金可适当补贴和激励社区志愿服务、激励优秀院落、激励优秀社区自组织等,但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项目资金总额的10%,且不超过3万元。评选规则、程序由街道(乡镇)指导社区制定。第十四条对社区志愿服务工作餐补贴、交通补贴和教育培训的师资劳务等个人的支出,可采取领款人列表签字的形式支出,辅以活动方案、照片等佐证资料进行报销。列表签字支出总额不超过当年项目资金总额的10%,且不超过3万元。相关各类补贴标准上限由各街道(乡镇)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社区保障资金实行备案制度。拟实施项目是否属于可列支范围由村(居)民议事会进行议决,报街道(乡镇)备案。街道(乡

8、镇)对程序合法性、有无禁止项目等进行审查,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结果。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社区可直接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生效后两个月内,由财政金融局会同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街道(乡镇)制定社区保障资金财务报账审批规定,规范从社区(村)到街道(乡镇)的社区保障资金报销程序。第五章使用程序第十七条社区保障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使用:(一)宣传动员社区(村)应加强社区保障资金宣传动员,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在每年第一季度明确告知辖区每个院落(小组)居民本年度社区保障资金标准、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决策、监督、评议、审计办法。宣传时,主动向群众公开上一年度社区保障资金使用项目、开支情况、结余情况。(二

9、)党组织组织提议1 .征集需求。社区通过“一户一票、院落会议、坝坝会等方式,实名收集意见。社区征集意见面不低于常住人口户数的30%。其中,“一户一票征集可由院落(小区)自治组织负责,回收票数需达到本院落(小区)常住人口户数的30%,自治组织完成征集提交可以适当申请补贴(补贴从运行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以各街道(乡镇)要求为准,建议不超过3兀/票。2 .提出项目。可采用以下方式提出:(1)社区党组织结合居民实际需求,直接就本社区公共议题提出拟实施项目建议,但年度内提议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可使用资金的20%。(2)采取网络投票、问卷调查等方式实名制收集居民意见,征集梳理项目建议。(3)以院落(村

10、民小组、楼栋、单元)为单位,通过一户一票等方式收集意见后民主讨论、表决、提出项目建议。(4)社会组织、社区自组织、社会企业、高新区社区营造师结合居民需求,提出公益性项目建议。3 .梳理项目。社区党组织牵头对收集的项目进行梳理、汇总、甄别,形成提交村(居)民议事会议决的项目清单,并对“禁止项目”剔除情况作说明。(三)议事会民主议决1 .议决项目。村(居)民议事会的内容应包括:(1)讨论审议社区保障资金评审办法:(2)划分运行资金与项目资金比例分配、金额;(3)议定运行资金明细方案;(4)以“一事一议规则逐项审议项目(a.根据居民自筹情况,确定支持的硬件项目、金额;b委托社会组织、社会企业服务的优

11、先方向、明确项目金额;c.确定支持的其他各类需求、金额);(5)议定奖励类项目评选规则、评选程序、评选办法等,但各项奖励金额总额不得超过当年项目资金总额的10%,且不超过3万元;(6)各项目完成后的评议办法。村(居)民议事会按程序和议事规则议决具体项目、议定实施方式,当年议决资金一般不得超出当年本社区可使用资金额度,同时清楚完整记录议决过程,及时规范公示议决结果。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累计五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对议决结果提出异议的,应重新召开议事会议定,或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异议内容进行表决。2 .重大项目实施。村(居)民议事会议决同意实施的单个项目资金超过当年本社区可使用资金额度50%以

12、上的重大项目,应当再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3 .项目备案。项目公示结束后,社区应及时报街道(乡镇)备案,街道(乡镇)对程序合法性、有无禁止项目等进行审查,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结果。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社区可直接实施。城市社区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听证后报街道(乡镇)备案。(四)村(居)委会组织实施1 .实施方式。按照村(居)民议事会议决的项目实施方式,由村(居)委会牵头组织实施或按程序外包服务。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在发包前,应进行项目听证(农村社区暂无听证会流程):服务类项目(非基础设施类项目)应通过评审会议组织发包。2 .项目听证

13、(城市社区基础设施类项目适用此项)。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听证会通过的项目,按高新区有关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发包实施;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实施(附件1)。3 .项目评审(城市社区服务类项目适用此项)。项目评审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参会人员应包含部分议事会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干部、“五老乡贤、相关专家及其他普通居民群众等,参会人数不少于本社区议事会成员数。评审会在对项目内容、方案可行性、承办项目机构能力等方面开展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优化建议、择优发包。(四)党组织开展评议1 .民主评议。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议事会成员、居民代表、街道干部、“五老乡贤

14、”及普通居民,对项目开展民主评议。2 .限期整改。评议满意度低于80%为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评议,直到评议满意度80%以上。3 .评议结果。项目评议结果应及时按规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0天),作为项目结项、资金报销的重要依据。(五)监委会民主监督1 .街道(乡镇)要对各社区项目重点环节,特别是项目实施范围、程序、公开情况的监督。2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组织村(居)民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3 .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不得将项目分包、转包给其他社会组织。项目内容需要调整的,须提出充分的调整理由,经村(居)民议事会同意,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项目变更。(六)档案归集街道(乡镇)要指导社区(村)以项目为单位,在项目评议完成报账后,及时完成该项目材料归档工作,从收集议题到评议整改阶段对所有资料进行归档。次年初社区(村)接受审计后的有关审计报告等材料,全部归入社区档案。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和明确管护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以后议决的项目,适用本办法规定;实施以前议决的项目,适用当时的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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