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塘布横畲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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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亚湾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塘布横畲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尽快推进大亚湾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开发建设,大亚湾区管委会决定对西区街道塘布、横畲村民委员会辖下21个村小组范围内的村庄进行整村搬迁(以下简称塘横片区村庄整体搬迁),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3)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大亚湾区和本搬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在塘横片区村庄整体搬迁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村民住宅

2、、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搬迁补偿,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方案。第三条本方案的征收人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区管委会确定西区街道办(以下简称西区街道办)为本次整体搬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第四条被征收人是指在塘横片区村庄整体搬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第二章村民住宅及安置对象第五条本方案所称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1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塘布横畲整村征收搬迁启动公告(惠湾管(2023)23号,以下简称搬迁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2 .

3、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3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建设的合法住宅;4 .其它符合大亚湾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的房屋。村民住宅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在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用地上建设,但在搬迁启动公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尚未全面建成的房屋,经被征收人申请,并按本方案第七条认定后,按照村民住宅进行补偿。第六条本方案所称安置对象,包括户籍在册户和原籍外出户。(一)户籍在册户:是

4、指在2023年5月23日前,户口在塘横片区村庄整体搬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的家庭。1具体分户原则如下:(1)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届满时,已婚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为一户;(2)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届满时,已满18周岁的未婚村民为一户;(3)在搬迁启动公告发布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为一户;搬迁启动公告发布后离异的,不再分户。5 .下列人员属于房屋征收安置对象:(1)签约时限截止日前,户籍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屋的人员;(2)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或正在服刑的人员;(3)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在签约时限截止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夫妻投靠、复退转军人等新登记入户的人员。6

5、 .下列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财供人员,经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已享受国家房改政策的上述各类离退休公职人员;(2)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户口未注销的;(3)已在大亚湾区内其他征收项目中按规定享受过政府征收安置的人员;(4)其他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第2目条件的。(二)原籍外出户1 .原籍外出户是指原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出生,户口已迁离征收范围内所在村小组,但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的家庭,在2023年5月23日前结婚成家的可认定为一户。如子女已分户的,其父母随其中一子女,不再另行分户。2 .户口已迁离征收范围内所在村小

6、组的外嫁女,不予认定为原籍外出户。第三章村民住宅补偿程序第七条村民住宅补偿按下列程序实施:(一)发布村庄整体搬迁启动公告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布村庄整体搬迁启动公告,征收人应及时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二)开展拟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现状调查西区街道办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对塘横片区村庄整体搬迂范围内拟征收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勘测、录像和拍照,出具调查测绘报告,为征收补偿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西区街道办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四)编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听取意见西区街道办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

7、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公告。西区街道办听取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做好意见收集整理和保存。(五)依法组织听证会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西区街道办、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召开听证会的具体工作。(六)修改完善补偿安置方案由西区街道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听取的意见和听证会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补偿安置方案后,提交区管委会审定。(七)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安置人数登记确认、公示1 .搬迁启动公告发布后,塘布、横畲村民委员会辖下共21个村小组对公告范围内的村民住宅进行调

8、查。该调查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委会、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西区街道办。2 .西区街道办根据村委会、村小组调查公示结果,牵头组织社会事务管理、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村委会、村小组组成搬迁工作组,依法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安置人数和分户情况等进行调查、审核、认定,在西区街道办、村委会、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八)房屋评估确价1 .由西区街道办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选定三家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下称评估机构)候选人后,再由被征收人所在的村集体根据

9、民主表决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对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村集体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确定评估机构后,由西区街道办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评估结果报告。2 .西区街道办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23)1号,以下简称评审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初步评估结果报告进行审核。3 .西区街道办负责将经审核的初步评估结果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并在街道和村委会、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

10、少于10日。4 .被征收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评估结果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九)签订协议西区街道办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产权资料原件全部交给西区街道办,由西区街道办移交区自然资源分局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十)支付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西区街道办按照已签订的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给被

11、征收人。(十一)实施房屋拆除西区街道办按协议约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后,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的约定腾退房屋,交由西区街道办组织清拆。第八条起步区9个村小组(塘布村委会李屋、郑屋、邓屋、张屋、大塘岭、塘田村小组,横畲村委会三河、东心见、厚福径村小组)的房屋征收签约时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日(即202年月日至202年月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的协议签订工作,起步区外12个村小组(塘布村委会塘一、塘二、塘三、黄草岭、澳头背、宝山下村小组,横畲村委会高一、高二、廖屋、河三、埔尾、蕉子园村小组)的房屋征收签约时限以区管委会另行发布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公告为准,经村小组集体表决同意,该12个村小组也可申请纳入首批搬迁范

12、围,房屋征收签约时限与起步区9个村小组的时限一致。第九条被征收人不明确,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确认等工作的,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第十条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未按约定的期限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章村民住宅房屋补偿及补助第十一条村民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村民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价值按第七条规定确定。第十二条政策性补助(一)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补助。(二)户籍在册安置户安置对象的过渡期生活补助、生活补助。1 .过渡期生活补助按9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

13、发3年(36个月),每年发放一次。如因政府原因,征收人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安置用地的,则过渡期生活补助期限顺延。2 .过渡期满后生活补助按9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从过渡期满后计发2年(24个月),每年发放一次。(三)临时安置补助。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IOOO元/(人月)的标准补助;原籍外出户按2000元/(户月)标准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即36个月),补助款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计发,每年发放一次。如因政府原因,征收人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安置用地的,则临时安置补助期限顺延。第十三条一次性签约补助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经认定符合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村民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内签订协议的,给

14、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被征收人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1200元/平方米。搬迁启动公告发布之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和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第十四条限时搬迁奖励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以下奖励:(一)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60000元/人奖励,原籍外

15、出户按60000元/户奖励;(二)在45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30000元/人奖励,原籍外出户按30000元/户奖励;(三)在9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20000元/人奖励,原籍外出户按20000元/户奖励。第十五条上楼奖励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0元,原籍外出户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0元。第五章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第十六条本方案所称村民住宅以外房屋,是指搬迁启动公告发布之前户籍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小组、不具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不属于原籍外出户的房屋所有人名下的合法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第十七条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分类如下:(一)搬迁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房屋;(二)其他符合大亚湾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的房屋。第十八条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一)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房屋按照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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