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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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XX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的智囊和参谋助手作用,保证专委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委由XX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XX煤监局)设立,由为省委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XX煤监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为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的高级技术专家组成。第二章专委的任务第三条专委的工作由XX煤监局委派,专委管理工作由XX煤监局科技装备处负责。专委下设秘书处,秘书

2、处设在XX省煤炭学会,承担专委的具体事务。第四条专委的主要任务:(一)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重要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为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咨询。(二)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研究,参与煤矿重要安全生产项目、科技项目、信息化项目等评审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的遴选、评定与推广;开展省内外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安全科学发展和安全技术创新。(S)参与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法规标准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参与煤矿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参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讲与培训和安全生产科普工作,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四)参加我省煤

3、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工作;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定期参与同类多发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工作;根据需要为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评估、检测检验等提供技术支持。(五)根据本省煤矿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六)组织对专委专家年度考核奖励、论文评优。(七)完成省安委会、XX煤监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三章专委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专委设主任委员I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采掘(矿建)、水文地质(地质勘探)、通风与安全、安全技术与工程、机电运输、通信(信息化)、矿山

4、救护七个专业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XX煤监局科技装备处提名,专家表决通过,报请XX煤监局批准。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由各专业组选举产生,报专委秘书处备案)。第六条XX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具体承担对专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煤矿专委专家选聘、解聘、发证、考核、奖励等工作。(二)审定专委工作计划,每年定期向专委通报全省安全生产情况及典型事故案例,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三)协调指导专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调研,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论证并上报XX煤监局领导审阅。(四)制订专委年度经费预算。(五)负责专委正常换届等组织工作。(六)领导专委秘书处

5、开展工作。第七条专委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一)在XX煤监局科技装备处的领导下,负责专委的日常事务工作。(二)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各类调研活动。(三)协助专家申报科研项目以及课题。(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进行记录,做好联络服务工作。(五)承担本级专家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六)配合XX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做好专委专家年度考核和登记工作。第八条专委各专业组组长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专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撰写总结报告。(二)组织本专业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成果推广、论文征集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三)组织本

6、专业组论文评选、专家年度考核奖励等情况的上报。(四)收集专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专委秘书处反馈。第四章专家的聘任、解聘第九条专委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中选聘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如有变动,可按照专家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和充实。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满足聘用条件的可以续聘。专家实行年度考核、登记制度。第十条专家聘任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煤矿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二)熟悉所在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

7、定声誉,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工作。(S)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安全生产相关检查、事故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分析等能力。(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第十一条专家聘任程序:(一)拟聘任专家采取自荐、有关部门推荐、省煤炭学会、XX煤监局邀请的方式。(二)拟聘任专家应向专委秘书处填报专家成员登记表(登记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退休人员除外)。新申请专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学历证书;2 .专业资格证书;3 .本人身份证;4

8、 .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5 .能反映本人技术工作业绩的材料。(三)专委秘书处初审后提出拟聘任专家人员名单,经专委审定后,在XX煤监局、省煤炭学会等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完成后,由专委与聘任专家所在单位签订工作支持协议,最后报省煤监局批准并发文公布,发放XX煤监局专家聘书和专家证。聘任专家列入XX煤监局专家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XX煤监局批准可以解聘:(-)本人提出申请的。(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专委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专委活动的,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第五章专家的

9、管理、使用、考核和经费第十三条专家管理建立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进行信息管理:(一)专家管理系统用于登记、记录、查询、统计和修改专家信息、主要活动和业绩,并实现专家在分级管理基础上的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二)专家管理系统具有信息公告、授权登录、专家查询、随机筛选、信息核对、数据统计、资料下载、公众查询等功能。(三)专家库(专家组)成员应纳入专家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第十四条专家使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委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使用专家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单,具体列明所需专家人数、专业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对象、地点、时间和专家费用,经XX煤监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专业对口

10、原则,由专委秘书处从专家库中随机或指定名单。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委以外专家参加的,应由使用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并报XX煤监局分管领导同意。事故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手续。XX煤监局组织的各类检查、督查等活动需要专家的,由专委秘书处安排。(二)专委秘书处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及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并做好衔接工作。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应急抢险时,专家所在单位应无条件支持XX煤监局工作。(三)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聘用与工作情况,直接录入或交由秘书处

11、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填写专家经费申请表,领取专家经费发给专家本人。(四)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五条专家活动(一)专委全体会议由XX煤监局组织召开,每年一次。各专业组会议由专业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召开,每年至少一次。根据具体情况,XX煤监局将不定期召开专委专题工作会议。(二)专委和各专业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年的活动进行安排,年终提交全年工作总结,并于年底报专委秘书处。各专业组组织活动时,应将活动计划与活动执行情况向专委秘书处报告。(三)专委应适时组织专家参与网络在线或现场

12、会议交流,包括:专题讲座,针对典型案例开展专家讲评、深入解析、发表个人观点与意见建议,重大灾害、近期典型事故、热点安全问题交流等。(四)各专业组应定期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交流研讨、专题调研、专项研究等交流活动。第十六条专家考核(一)专委可根据需要制定专家考核办法,实行定期考评,作为表彰专家的依据。(二)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及时给予通报表彰。(三)组织开展专家论文评优活动。(四)XX煤监局可根据专家考评情况,对专家进行调整。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可以及时增补,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注销专家资格。(五)对大力支持专委及专家工作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第十七条专家经费专委经费由XX煤监局列入专项经费预算,按照相关经费使用规定和程序执行,主要用于专委会议、专家参加检查的出差、通讯补助、参加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劳动报酬。第十八条专家所在单位要支持专家工作,为专家履职创造条件,专家要服从调遣,认真履职。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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