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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科技XX”、“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XX市安全生产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XX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结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两部分构成。核心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冶金、船舶机电、职业安全与健康
2、、综合6个专业组。工作专家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暂设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3个专业库。根据工作需要,核心专家库与工作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第四条(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
3、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五)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七)完成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二章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四)核心专家库的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
4、5年以上的业内领先人才。优先吸纳具有两院院士、市决策咨询专家、市政府参事等称号的专家。(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必须有专家审查环节。为了确保专家审查环节的权威性,按照专家回避原则,市安全监管局从工作专家库中挑选部分专家,设置特聘专家组,专门从事我局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综合审查工作。第六条(推荐程序)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登陆“市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基本信息初审后,填报XX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推荐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意见和印章(退休人员除外),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遴选程序
5、)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推荐和自荐材料的收集汇总、申请人基本信息的初审、申请人业务能力等要素的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专家名单将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查无实据的专家名单予以公布。第八条(资格复审)核心专家库的专家聘期到期前二个月,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及考核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聘任。不再聘任的核心专家,经审核和本人同意,可以作为工作专家库专家。工作专家库的专家根据日常工作考核情况每年进行复审,实施动态调整。第三章专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基本权利)(一)受邀参加市安全监管系统的技术服务活动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
6、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S)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基本义务)(一)不得无故不参与市安监系统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应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
7、见负责,并承担责任;(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五)自觉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言献策,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专家库建设管理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市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工作,包括专家库成员的推荐、审核、聘任、换届等;(二)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专家开展工作并给予评价,开展培训、考核、表彰等;(三)负责“专家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数据汇总、信息完善等工作;(四)其他有关管理事宜。第十
8、二条(专家库的建立)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建库。核心专家库专家采用聘任制,颁发聘书和专家证,任期三年,任期内接受市安全监管局管理。工作专家库专家公布名单,实行任务化管理。第十三条(日常工作记实)市安全监管局将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所有专家进行日常工作记实管理。专家通过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填报工作记录(审查意见、检查意见、咨询建议等),修改个人信息,更新个人工作成果,发表安全生产相关建议和著述,发布各专业组交流成果。专家使用单位(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对每次工作记录进行评价。第十四条(信息保密)专家使用单位对所掌握的专家库中专家的个人详细信息负保
9、密责任。第十五条(交流培训)市安全监管局每年组织核心专家开展1次交流培训活动,核心专家库各专业组每半年组织1次交流培训活动;市安全监管局每年组织工作专家库各专业组开展I次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培训情况纳入专家日常工作记实。第五章专家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选派原则)(一)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机构资质评审、专项检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公务,需聘请专家的,都应从XX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派。(二)选派专家应结合专家擅长的领域及专业,以随机抽取为主。对稀缺专业等特殊公务,可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S)工作专家选派遵循回避原则,同一专家不得参加由不同单
10、位组织的、同一项目、同一环节的技术评审。(四)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需要使用安全生产专家时,一般应从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用专家。第十七条(选派程序)专家使用单位选派专家时,需按照相应的账号和密码进入“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挑选专家,并与专家确认任务。任务结束后,按照系统流程和要求,专家如实填报工作记录,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评价。使用过“专家管理系统”但未按要求做工作记录和评价的专家个人、专家使用单位,再次登录时出现提示信息并不能顺利进入。第十八条(共享使用)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信息公布在市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和“专家管理系统”上,供市、区(县)安全监管局、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共享使用
11、。第六章专家的考核第十九条(考核)核心专家和工作专家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考核。每年根据日常工作记实、专家阶段性自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复审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条(资格取消)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监管局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S)核心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未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四)工作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以上未接受或履行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任何培训活动;(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第二十一条(经费管理)市安全监管局编制专家费专项预算,对核心专家核发奖励X贴,每年一次性支付;对特聘专家核发劳务费,每月支付一次;对工作专家按实核发劳务费,即发生一次专家服务核发一次劳务费。X贴和劳务费标准另行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