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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我国存款保险范围仍然有限。目前,存款保险只涵盖公民存款和社会储备金额的一小部分,而政府、公司和机构的存款等尚不受保障。另外,一些特殊类型的存款也没有在存款保险范围内,如电子存款和海外存款等,这与国际实践存在较大差距。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金额负担较重。存款保险由商业银行和政府共同参与,其中商业银行承担主要费用,政府则主要承担补充费用,但是由于商业银行资金规模有限,投保金额实际上并不足够支付保险的投保费用,出现了自费投保的现象,使客户负担很重。此外,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能力有限。根据银行存款保险条例
2、的要求,每家商业银行需要自行为其存款投保,其赔付能力受其自身资产规模的制约,当遭受重大损失时,保险金赔付能力不足以赔偿损失。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支付时间也较长。目前,存款保险公司收取所有投保费用以后,需要二十天才能完成支付,存在支付时间过长的问题,影响了客户正常正常运营。一是扩大存款保险的范围,将政府、公司、机构的存款也纳入保险范围,并将电子存款和海外存款等特殊存款也纳入保险范围,以增强消费者的获得感和信心。二是增加投保费用,政府可以以补贴及其他形式采取财政政策来增加商业银行的投保费用。三是加强存款保险的赔付能力,政府可以引入多方参与,加大补充保险金的投入力度,改善存款保险赔偿机制,从根本上增强客户的保障。四是缩短支付的时间,要求存款保险公司尽快处理投保申请并及时支付保险金,给客户带来时间上的保障。此外,政府还可以在监管方面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商业银行开展存款保险服务,以确保和提高客户的获得感。通过以上建议,完善相关法规,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为客户的存款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