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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与欧盟关于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立法分析比较垄断协议是指市场上多个独立企业间通过协议或者默契达成控制市场、操纵价格等不竞争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因此垄断协议在我国和欧盟都是禁止的,但在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垄断协议,为了避免其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还需针对这些垄断协议制定相应约束规则。在我国,针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是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的,通过对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情况、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的分析,为部分垄断协议开放豁免,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豁免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但豁免的前提条件也十分苛刻,除了必须满足豁免情况下不存
2、在市场卡夫曼效应和排除竞争等情况外,豁免的范围也极为有限,仅适用于少数的特定经济行业、竞争条件等。相比之下,欧盟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相对开放。欧盟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竞争政策指南指导,制定针对不同垄断协议的具体豁免规定;二是欧盟委员会如果认为某个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没有不良影响,也可以直接豁免。如此开放的豁免制度是欧盟竞争法发展的一大亮点,使得欧盟的市场竞争更加有活力和竞争力。当然,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本身并不是解决垄断问题的万灵药。在实践中,豁免制度的判断标准、优待范围等问题仍存在争议,而且垄断本身就是一种病态的市场行为,只有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市场监管,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