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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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上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2014调整完善版上虞区人民政府二。一五年九月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生态用地保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农用地保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节约集约用地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土地整治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中心城区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2、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突出“全面转型、统筹发展”两大发展主题,坚持“创新驱动、特色提升、区域融合、均衡优化“四大战略路径,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坚持节约优先、保护先行,实行“保护”划定红线,“新增”筑牢边界,“建设”严控总量,“集约”盘活存量,“多规”融合统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统筹规划各类用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深化”创新上虞、精致上虞、人文上虞、幸福上虞”建设,打造长三角著名休闲之都、杭州湾高端制造基地、浙东人文品质之城提供土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浙江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浙江省土地整治规划条例(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条规划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加强建设用地管制,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强化区乡逐级控制,积极探索多规融合,深化公众参与机制,第三条规划依据(1) 1、法律法规(2)(3) 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坚持数量与质量齐抓;坚持增量与存量共管;坚持重点与一般兼顾;坚持规划与实施统一;坚持部分和整体协调;坚持引导与诉求结合。(8)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9)浙江

4、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10)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2、技术规范(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版)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及质量检查规则(修订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4号);(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8号);(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技术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1号)等。3、相关规划(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2014年调整完善版);(2)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

5、划(2010-2023年);(3)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2006-2023年);(4)绍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02年)(2014年调整完善版);(5)上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6)曹娥江流域综合规划;(7)浙江省沿海平原骨干排涝工程建设总体方案等。第四条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06-2023年,其中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调整完善基期年为2013年,规划目标年为2023年。第五条规划基础数据本规划基础数据由2013年已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经基数转换后形成。第六条规划范围区级规划范围为上虞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140604公顷,包括

6、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3个街道;道墟镇、上浦镇、汤浦镇、章镇镇、下管镇、丰惠镇、永和镇、梁湖镇、驿亭镇、松厦镇、沥海镇、小越镇、谢塘镇、长塘镇、盖北镇15个镇;岭南乡、陈溪乡、丁宅乡3个乡以及上虞海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百官街道、曹娥街道和东关街道3个街道的行政区域,区域总面积11596.49公顷。第七条规划效力本规划是上虞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划一经批准,即具备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章土

7、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第八条县域发展战略定位上虞区是绍兴市中心城市“一城三片,一江两岸”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上虞片”和“滨海片”。其中,上虞片是绍兴市东部具有滨江特色、功能相对完善的综合性新城区,滨海片是绍兴城市拓展的重要区域,是中心城市北部生态环境优良的产城融合新城区。上虞区在以“创新上虞、精致上虞、人文上虞、幸福上虞”建设为目标的基础上,确定“长三角著名休闲之都”、“杭州湾高端制造基地”、“浙东人文品质之城”三大战略定位,实现由“山水生态城”向“休闲之都”的提升转变。第九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总体目标围绕“区域经济升级、公共服务升级”发展战略,坚持“全面转型、统筹发展”发展主题,立足于绍

8、兴综合性新城区的角色定位,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创新驱动、特色提升、区域融合、均衡优化四大战略途径,率先实现“四个翻一番”,高水平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二)具体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到2023年末,全区地区生产总值不低于1178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2%;2014-2023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8%左右;人口:到2023年末,全区总人口达到14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达到102万人;城镇化率:到2023年末,全区城镇化率达到7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8%左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4-20

9、2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9%左右。第十条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实施“生态优先、保护耕地、空间优化、节约集约的土地利用战略,切实转变规划理念,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实现“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实施生态优先,巩固生态格局坚持生态优先战略,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模式。规划期间依托现有的自然山水格局,保持山体、水系自然地形地貌特征,优先保护自然保护区、河口滩涂湿地生态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用地,巩固现有生态格局。(二)坚守耕地保护,确

10、保质量并重转变耕地保护理念,切实从重数量轻质量的传统耕地保护观念向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的耕地保护观念转变,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划期间通过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强化管控优质耕地;通过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等级;通过全面实行“先补后占”政策,积极探索“以补定占机制,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双保护。(三)优化国土空间,加强空间管护合理优化国土空间,科学保障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规划期间通过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出示范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通过合理划定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

11、建设用地内部空间结构,强化空间管护,切实实现从“指标规划向空间规划的转变。(四)落实节约集约,盘活存量用地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弘扬“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的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划期间从新增建设用地“节流减量,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增效”、批而未供土地“减量加速”、城镇低效用地“再次开发等方面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积极探索构建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切实实现规划从“增量供地向存量要地”的转变。第十一条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约束性指标耕地保有量:20062023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9713公顷;2014-2023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971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12、:2006-2023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3153公顷以上;2014-2023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3153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006-2023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000公顷以内;2014-2023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000公顷以内。(二)预期性指标建设用地总规模:2006-2023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3189公顷以内;到2006-2023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3189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06-2023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432公顷以内;2014-2023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895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200

13、6-2023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125平方米;2014-2023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125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2006-2023年,人均农居点用地不高于127平方米;2014-2023年,人均农居点用地不高于127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06-2023年,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26.7平方米以内;2014-2023年,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26.7平方米以内;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2006-2023年,近五年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71%;2014-2023年,近五年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71%;存量土地供应占比:2006-2023年,存量土

14、地供应占比不低于55%;2014-2023年,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于55%;基本农田质量指标(6度以下基本农田比重):2006-2023年,6度以下基本农田比重保持在94%以上;2014-2023年,6度以下基本农田比重保持在94%以上;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14-2023年,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7572公顷以上;标准农田保护面积:2006-2023年,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9667公顷以上;2014-2023年,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9667公顷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2014-2023年,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16488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2006-2023年

15、,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5878公顷以下;2014-2023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648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占用水田面积控制在956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系数:2006-2023年,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68%左右;2014-2023年,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68%左右;补充耕地面积:2006-2023年,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不低于5829公顷;2014-2023年,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不低于2648公顷,其中垦造水田面积不低于956公顷;存量建设用地:2014-2023年,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681公顷;消化批而未供土地1102公顷。(三)规划预留指标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2014-2023年,规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389公顷,主要用于新增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风景名胜用地;基本农田预留指标:2014-2023年,规划安排基本农田预留指标200公顷。规划预留指标主要用于规划期内需要实施但目前难以定位的交通、水利、能源、防灾救灾、社会公益、新农村、农业设施、省重大产业项目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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