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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阜阳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信息共享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
2、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障城建档案管理所需人员配置、馆库建设以及管理和研究经费。对在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本县(市、区)
3、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建立健全以市、县(区)两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工作网络。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 .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5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6 .城市防洪、抗震、环境保护和人防工程档案;7 .乡镇公用设施、公用建筑工程档案;8 .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9 .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工程、城市更新工程等工程档案。(二)地
4、下管线工程档案,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管廊(沟)工程档案。(三)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四)城乡建设基础资料及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城乡建设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及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的法规、方针政策、科研成果等。(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八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工程文件的形成、编制和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等工作负总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对其编制形成的工程文件的
5、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用性负终身责任。第九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档案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
6、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经普查、补测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程普查、测量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已更改、报废及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十三条属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各类业务技术和业务管理档案、各类城乡建设基础资料及科研成果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按照本办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反映城乡
7、发展进程和城乡历史文化等重要保存价值的城建历史档案,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等方式向社会收集。第十六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建设活动的实际状况,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档案为原件;(二)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齐,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三)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并应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存储介质移交;(四)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整理立卷;(五)按照相关规定形成的电子档案及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同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的内容应与纸质档案一致;(六)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等新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新技术资
8、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归档、移交;(七)符合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二)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三)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进行修复抢救;(四)对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制或缩微;(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便于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的利用;(六)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重要电子档案应进行异地备份保存;(七)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
9、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确保档案安全。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利用该档案。第十九条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在利用城建档案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城建档案。第二H一条载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证明材料专业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城建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
10、作人员应当创造条件、简化手续、为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提供方便。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编制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且逾期未改正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因档案失实造成损失的,档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201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