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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经营性自建房六项严管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压实经营性自建房各方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海宁市经营性自建房六项严管措施,现予以公告。一、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房屋产权人应当在从事出租、经营之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凡是存在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二、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房屋产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应立即落
2、实腾空防控、维修加固及拆除等解危措施。三、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四、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确需使用瓶装燃气的,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厨房应靠外墙布置,且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分隔;2.厨房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厨房的净高不低于2.2米;3.厨房应采用自然通风,其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4.燃气器具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处于使用寿命期内且工作正常;燃气器具与钢瓶间距应大于0.5米;燃气配件应符合国家有关
3、规定并在有效期内;5.瓶装液化气不得在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地下室内存储和使用;6.禁止群租房使用瓶装燃气。五、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房屋产权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及海宁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出租、经营的房屋符合安全用气规定。出租、经营前,承租人确需使用瓶装燃气的,房屋产权人应先确认房屋是否满足安全用气规定,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燃气器具及相关配件。使用燃气的房屋产权人需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未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六、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房屋承租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及海宁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承担燃气日常使用的安全责任。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燃气器具及相关配件。房屋承租人要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及时向房屋产权人报告检查发现的户内燃气安全隐患,并按要求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