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心得体会交流材料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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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枫桥经验”研讨发言材料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3-2025年)中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枫桥经验”是新中国成立后在党领导下由基层创造的社会矛盾化解经验,半个多世纪以来成为中国社会治理故事中最精彩的篇章之一。进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之中。运用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用法

2、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题中之义。将“枫桥经验”融入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五对关系。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典范,强调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统一领导作用,强调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法治政府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统领作用,加强和改善各级党委对法治的领导,以党的建设贯穿基层法治、保障基层法治、统领基层法治,有效整合基层力量资源调处矛盾、化解纠纷,真正把党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和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起来,打造基层群众用得上、离不开的法治

3、。法治与情治的关系。与西方国家依托以理性逻辑为基础的制度规范相比,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则是注重以权威、道德和人情等基本元素的情感治理模式。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践行群众路线,坚持动情入心教育改造、真情实意“送温暖”等为代表的情感工作方式,也为枫桥情感治理经验的生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法治政府建设同样应重视情治,在政府和社会个体之间建立紧密的关系,用情感治理弥合法网间隙。不能只是完成法律规范、制度或章程上规定的动作,而是动情入心地走进老百姓,将中国共产党的群众工作方式真切地运用到实践中去,以情感为纽带,柔化“国家-公民”刚性的权力结构,重构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增进法治文化认同感和社区归属感。诉讼

4、与息讼的关系。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是典型法律治理方式,而“枫桥经验”更强调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从源头化解,旨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及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正确把握诉讼与息讼的关系。基层社会中矛盾纠纷、冲突无处不在,社会治理过程本质上并非要杜绝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存在,而是要预防矛盾纠纷或冲突对社会生活所造成的危害风险。“枫桥经验”的精髓在于化解矛盾所带来的风险而不是压制矛盾本身,该调则调,应诉则诉,“案结”还得“事了“。诉讼多少不能直接表明法治效果好坏,不能简单机械地将法治政府的建设成效与诉讼量、调解率或者信访量等量化指标直接挂钩,应当从“增进人民福祉“根本目标出发,对风险

5、防控成效、纠纷化解效果等方面进行实质性考核,真正实现良法善治。个别经验与普遍规则的关系。“枫桥经验”产生于“枫桥”,属于个别地方的特定治理经验,但是也应看到“枫桥经验”的诸多治理经验和元素,蕴含着普遍性意义。“枫桥经验”融入法治政府建设,就是要把“枫桥经验”法治化,将这一基层治理经验上升为普遍的法治规则,总结转化为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模式,促进这一经验在全国其他地方的基层治理中推广和应用。而在各地的具体应用中,又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形成新的个别经验。因此,“枫桥经验”法治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即不断对个别经验进行普遍总结再对普遍规则进行具体适用的过程。这样才能

6、始终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不断赋予“枫桥经验”新的生机活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机制创新。中国法治道路与西方法治经验的关系。不可否认,西方法治化进程具有先发性,我们可以分析西方的法治经验,探索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规律。但是,西方国家的法治政府模式是从他们的经济社会条件、客观国情中历史地生长起来的,并不适合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探索出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现代基层治理的中国故事。以往的西方法治理论框架既无法对中国治理实践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更无法为“枫桥经验”融入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直接行动指引。在坚持“国外

7、法治有益经验”为我所用的基础上,必须形成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用中国理论阐释枫桥实践,用枫桥实践升华中国理论,打造融通中外的枫桥法治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更加充分、更加鲜明地展现枫桥法治故事及其背后的思想力量、精神力量和制度力量。新时代“枫桥经验”研讨发言材料“枫桥经验”从提出至今,长期为党中央和各级政府所推崇,是一块具有特定价值的“政治名片”。枫桥经验之所以历久弥新,是因为其一以贯之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与时俱进,推动社会治理实践持续创新。无论是“枫桥经验”本身所具有的时代特征,还是在“枫桥经验”名

8、义下不断推陈出新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经验,都与不同时代的政治理论需求相契合,由此而构成了“枫桥经验”生生不息的时代价值,并赋予其历久弥新的政治意蕴。一、以人民为中心:与时俱进满足“人民”的基本政治需求纵观枫桥经验成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的历程,不难发现“人民”既是这一经验的首创者,也是这一经验的最终受益者。“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既是历史运动的主体,也是现实政治的主体,更是社会变革的中坚力量和核心动力。当然,人民不是一成不变的历史词汇,而是与社会运动息息相关的特定语汇,每个时代的人民都是特定的群体,有其特定的政治诉求。从这个意义上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施政理念就不能刻舟求剑,固守特定的模式

9、,而要与时俱新,政府就要根据特定时期的人民需求提供必要的公共政策,以纾解人民之困,满足人民所需。枫桥经验正是经历了这样一个“质变过程”,从最初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斗争经验,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实践经验,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成熟的样本。在这一过程中,“枫桥经验”有其不可替代的“范式价值”。枫桥经验首先是诸暨县枫桥区人民创造的将“四类分子”转化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时代经验”,也是中央高度认可策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政治斗争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政治基本是围绕“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两个目标来展开,在坚持“双管齐下”的同时,“以阶级斗争为纲”似

10、乎更有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以阶级斗争为纲”主要体现在对“四类分子”的清剿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四类分子”的运动式“改造”。“四类分子”是以“阶级成分”划线,泛指“文化大革命”结束前约30年内,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这四类人的统称。戴上了“四类分子”的帽子,就是阶级敌人,就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就要被剥夺公民权,接受管制或者监督改造。当时,全国各地对“四类分子”基本采取“斗一批、关一批、杀一批”的政策。中共浙江省委在执行这一中央决定时,派出工作组到枫桥蹲点调查后认为,“四类分子”大多数是守法或基本守法的,除了现行犯,一律不捕人,尽量缩小打击面。整个社教运动中,枫桥“少

11、武斗,多文斗”,不但不捕人,而且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了社会主义劳动者。枫桥“捕人少、治安好”的成功做法引起了毛泽东同志的高度重视。1963年10月下旬,时任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向毛泽东汇报诸暨社教运动中不捕人的情况,毛泽东说,这叫做“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要好好总结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与当时公安部的一位负责同志谈话时指示:“诸暨的经验要好好总结一下,整理一个千把字的材料发下去,回答二个问题:(1)群众是怎样懂得这样做的;(2)依靠群众是个好办法。”11月20日,毛泽东在审阅公安部拟在第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发言稿时批示:“此件看过,很好。讲过后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应

12、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这就是毛泽东同志对“枫桥经验”的相关批示。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批示精神,最终以中共浙江省委工作组、中共诸暨县委署名形成了诸暨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的材料。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指出诸暨“枫桥经验”是一个很好的典型,并将“枫桥经验”的材料作为附件转发全国。1965年,第十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召开,再次向全国推广“枫桥经验”。自诞生之日起,“枫桥经验”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在文革时期,枫桥被改造的“四类分子”也没有参与打砸抢,“四类分子”中绝大

13、多数都是守法或基本守法的。1977年枫桥破获的47起案件的52名作案成员中,没有一名是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及其子女。1977年11月,浙江省公安厅对枫桥“四类分子”现状进行调查。当地干部群众说,地主富农安分了,没做坏事,早应该摘帽To浙江的调查和群众的反映受到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决定在枫桥进行“摘帽试点”,率先摘掉了所有“四类分子”的帽子。1978年2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长篇通讯摘掉一顶帽,调动几代人一记诸暨枫桥区落实党对四类分子的政策,详细介绍了枫桥摘帽的经验,在全国引发强烈反响。枫桥率先给“四类分子”摘帽,示范全国,恢复四类分子的公民权利,意义深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于1979

14、年1月下发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以阶级斗争为主线的人民内部矛盾运动已调整完毕,中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时期。由此可见,“枫桥经验”是由诸暨县枫桥区人民自主创新的改造“四类分子”的成功经验。它恰如其时地纠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斗争方向,保护了一批受“极左思潮”侵害者的公民权,使其成为正常公民,积极投入到自我解放与社会建设中去,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和谐稳定的环境。中央高层适时发掘、推广了“枫桥经验”,及时纠正了全国“捕人过多”的“极左”做法,有效防止了人民内部矛盾斗争扩大化的危险,呈现出“捕人少、治安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安定团结的新局面,同时

15、,将人民内部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将有可能危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四类分子”转化为建设者和生力军,有效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动员、扩大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力量。中国改革开放40年后,重新审视“枫桥经验”,就会发现始终是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改革创新的典型案例。一代一代“枫桥人”始终不等不靠,脚踏实地,勇于担责,与时俱进地解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边干边学,边学边做,从而推动着枫桥经验持续发展。二、以人民为中心:久久为功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短缺”人民的需求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改革开放以前,人民需求主要是政治需求和物质需求两个基本需求,改革开放后,人民需求变得多

16、元化,也更侧重对更高层次政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追求。党和政府必须不断更新认识,直面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才能确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社会主要矛盾作了新的概括:“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经过近40年的发展,党的十九大做出了更为精准的判断,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自觉过程。地处东南沿海的诸暨是改革开放的前沿,“枫桥经验”起源于此并长期发挥作用绝非偶然。改革开放实质上是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这是一个关涉到各市场要素由培育、发展和成熟,并最终成为市场主体的复杂过程。毋庸置疑,这是由中央政府提供政策指导,各级政府共同推进实施,各市场要素积极响应的动态过程。东南沿海地区市场经济基础较好,市场要素活跃,商品经济发展较快。客观来讲,商品经济越发达,市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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