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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根据2006年4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
2、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一)自然科学类;(二)科学技术进步类;(三)技术合作类。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第四条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
3、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第八条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
4、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第九条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一)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二)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三)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条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以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
5、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技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第三章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第十一条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二条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第十四条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
6、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第十五条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7、提出。第十七条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省长签署。第十八条省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九条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第二十一条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参与省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2日3日发布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3年9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1997年8月19日发布的安徽省农村科技奖励办法、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