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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的聘用与管理适用本细则。承接行政执法职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管委会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职技术检查员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职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
2、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第四条技术检查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有关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检查员的聘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技术检查员的职责、义务与权利第六条技术检查员负责协助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三)参与行政执法案件研究讨论;(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五)宣
3、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六)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技术检查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第七条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工作。第八条技术检查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
4、、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部门管理制度;(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三)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按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四)认真负责、恪尽职守,遵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技术检查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接受业务知识培训;(四)对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招聘第十
5、条技术检查员招聘应当面向社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或者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第十二条技术检查员的聘用计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应急管理执法需求和用人额度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技术检查员的数量,明确岗位设置要求。第十三条专职技术检查员,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聘用,从业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方式聘用。第十四条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发
6、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第十五条应聘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三)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或者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六)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考
7、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笔试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以及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测试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原则上笔试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60%o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的,可以通过面试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招聘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按照申请用人计划、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从本地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或者经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兼职技术检查员。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须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
8、或者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第十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聘用技术检查员。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技术检查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试用期)、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新招聘的技术检查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
9、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技术检查员:(-)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三)被实行职业限制或禁入措施的;(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五)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解聘的;(六)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七)其他不适合的情形。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聘用技术检查员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技术检查员的管理使用第二十五条技术检查员应当参加入职培训I,专职技术检查员入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兼职技术检查员入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10、,培训内容包括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通用行政执法知识。技术检查员应当通过入职培训考试,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履行规定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统一证件式样,加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件的制发和统一管理。技术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管理参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检查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和日常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检查员的考核,可以参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核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技术检查员在协助开展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与本
11、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技术检查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得超越职权;(二)不得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件的;(五)不得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执法工作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六)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技术检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三)严重失职
12、,给应急管理部门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四)受到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且影响恶劣的;(五)严重违反应急管理部门规章制度的;(六)因身心状况不能胜任工作的;(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技术检查员违法违纪行为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针对技术检查员的举报投诉。第三十一条技术检查员因履行本细则明确的职责,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技术检查
13、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待遇保障第三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为技术检查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四条技术检查员统一配发工作证件酒已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技术装备,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技术检查员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证件和装备。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授权技术检查员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第三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技术检查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
14、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的人员。第三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选聘标准和程序,组织推荐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社会监督员。原则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聘任社会监督员的数
15、量不少于10人。第四条社会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应急管理事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三)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法治意识,具有一定的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能够保证从事社会监督工作的工作时间。第五条社会监督员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聘任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聘任方案,合理确定拟聘任社会监督员的数量及聘任方式。(二通过推荐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商请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单位等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确定拟任社会监督员人选;通过邀请方式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经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向有关人士发出邀请,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确定拟任社会监督员人选。(三)对拟确定为的社会监督员的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