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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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二次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或者生产、销售绘有国界线、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产品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

2、,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第四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的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

3、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界线等要素的地图;(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四)地图出版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五)地图展示是指通过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影视、宣传品、广告、产品包装等展示地图的活动;(六)地图登载是指在互联网上登载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七)地图产品是指表示有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地球仪及教学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第二章地图编制出版第六条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出版地图的出版社,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出版资格。地图编制出版资质资格的

4、取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利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正确反映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图编制技术规范;(四)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五)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六)地图名称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饰用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可以公开的编制地图所需的最新资料。第八条从事地图资料收集或者在地图上进行修测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

5、九条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在地图上注明下列内容:(一)国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依据;(二)地图编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三)书号、版号、出版日期、印数及其他有关事项;(四)地图审核号。刊登广告的地图还必须载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第十条展示、登载的地图,应当载明制作单位名称和地图审核号。通过互联网出版地图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一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公开发行、销售。第三章地图产品第十二条生产地图产品的企业,其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知识,并接受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的地图知识培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6、第十三条经审核批准生产的地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地图产品上载明地图审核号;地图产品上无法载明的,每件产品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上载明或者附具地图审核批准书。第十四条进出口的地图和地图产品,海关必须凭国务院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或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样品通关。第十五条销售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企业、个人,在购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时,应当验证提供方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不得销售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第四章地图审核第十六条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应当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展示、登载

7、本省地区性地图的,省、设区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地图表现地的县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第十七条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第十八条单位、企业和个人送审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时,应当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九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的地图,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专题性地图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审的,由负责审核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本省出版或者生产的中、小

8、学教学用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等应当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出版、印刷。第二十一条有审核权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送审单位、企业和个人。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展示、登载的示意性地图以及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协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第二十二条审核批准的地图、地图产品,由地

9、图审核部门编发地图审核号,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依法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将地图审核批准书报送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备案。依法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应当将地图审核批准书抄告地图表现地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经审核批准出版、引进、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的地图产品,在地图发行、引进、展示、登载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引进前,送审单位应当将样图(样品)一式两份送交审核部门。第二十四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生产的地图产品,其地图审核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

10、动的,应当申请复审。第五章地图广告第二十五条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资格。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在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地图广告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地图再版或者重印时不得更换地图上的广告内容。公开出版的交通、旅游、城区等专题地图,其广告所占的版面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四分之一。第二十七条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不得收取费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或者地图重印时地图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

11、复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经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12、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六)在地图审核中收受申请人财物的;(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A)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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