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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2、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
3、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一)浙江科技大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浙江科技大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
4、量不超过2个。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不超过150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浙江科技大奖奖金每项5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TCo第十条浙江科技大奖授予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相同层次奖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团队:(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
5、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
6、值;(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三)在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
7、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十四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实施。对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成果,可以根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需要,制定符合其特征的评价标准。分
8、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以成果应用推广为导向。第三章提名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数字化改革的要求,简化提名环节和材料,优化提名和评审流程。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启动前,将评审工作安排、提名规则以及指南等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二)中国
9、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三)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四)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五)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六)市、县(市)人民政府;(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浙江大学等在浙部属单位、科技领军企业、重点科研机构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提名。第十八条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可以单独提名或者联合提名;提名者是单位的,应当公布提
10、名规则和程序,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第十九条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其知识产权、标准、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不能作为候选者的支撑材料。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同一人在
11、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提名中重复使用。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一)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第二十二条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书的通用示范文本以及详细的填写说明。提名者应当说明被提名对象的贡献程度及奖励类别、等级建议,提供真实客观完整的公示、评价材料,明确自然科学奖、技术
12、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被提名者是否参加低于提名等级的评审。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材料的,有关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第二十三条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个人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第四章评审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材料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候选者主要情况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
13、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交评审。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遴选机制,优化分组评审方法。第二十六条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省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者候选者的;(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具有回
14、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认为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评审前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监督委员会决定。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第二十九条浙江科技大奖不进行行业评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按照提名等级,分别经行业评审组专家记名投票和评分,在不超过本行业评审组可选名额的前提下,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通过行业评审的候选者。得票数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确定。通过评审的候选者,得票数不得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
15、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不超过规定数量的候选者通过行业评审。第三十一条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和通过行业评审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浙江科技大奖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者应当接受现场考察,并参加陈述和答辩。综合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方为有效。第三十二条综合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建议。(二)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建议。(三)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和评分,根据得票数多少提出一等奖获奖者建议。入选一等奖建议的候选者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得票数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四)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同意参加低于提名等级评审的一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二等奖获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