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67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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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摘要1前言1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及法律属性界定2(-)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特点2(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3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4(-)社会危害性定性困难4()量刑原则问题4()管辖权问题5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解决建议5(-)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财产”范围5(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量刑体制6(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管辖权6(四)提高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者网络虚拟财产权保护意识7(五)加强运营商的运营监管力度7结论8摘要由于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实体财产物品的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也逐渐延伸至网络虚拟财产领

2、域,而且由于实施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以及案件侦破的困难性使得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一度十分猖獗。这也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开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始纳入国家立法的讨论之中,但是由于网络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问题尚没有统一的定论,这就导致立法属性方面存在一定争议性。本文简要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存在的问题、立法争议性以及相关的解决建议,借此能够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提供帮助。关键词:网络技术;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刖三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空间,能够满足人类在网络空间中特殊活动需要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电子财产。虚拟财产是在互联网朝气蓬勃发展进而产生的的网络

3、空间内的附属衍生物,虚拟财产广泛存在于各种社交论坛、网络游戏以及其他网络平台中。从技术领域的定位来讲,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专属空间,并不是现实环境中真实物品的代替品。例如支付宝内的资金,各个银行网银账户内的资金。区别于以上电子账户资金,设定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账号等级这些虚拟财产则不同,这些东西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进行交易,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侵犯具有明确的社会危害性。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及法律属性界定(-)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特点不管从任何角度出发,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领域在新形势下有何种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共性时依然存在的,这也是判断其是否是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特征。总的

4、来说有以下三点:1 .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是其与生俱来的的特质,也是其区别于现实财产的重要特征。然而这并不表示虚拟财产不存在,这只是说明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必须至于特定的网络空间之中,其客观存在性毫无疑问,不可否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可以在网络空间中以独特的方式,例如影像、文字、声音、文件等形式展现在人们面前。2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价值性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一般来讲商品的价值性表现为其可以满足人们特定需求的能力,另外还要具有进行交换、交易的特点。即首先要具有使用价值,其次要具有交换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途径方式较多,包括通过现实货币购买、运营商赠送、网络空间劳动报酬等。特别

5、是在网络游戏平台和各种社交平台内,玩家拥有的武器装备、游戏角色、虚拟礼品等虚拟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交换和赠送实现使用使用价值的转移,并且可以通过平台特有的提现方式实现现实世界真实的盈利。特别对于运营商来说,通过虚拟物品的出售是保证游戏运行盈利的重要环节。3 .网络虚拟物品的可支配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的核心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支配,例如可以使用论坛币下载喜欢的文档、资料,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可以用来改善游戏体验、社交平台中的各种礼物礼品可以用来赠送欣赏的人物、主播等。另外网络虚拟财的创造者一运营商也可以通过管理服务器内的信息数据设置来更改、删除其虚拟物品的种类和形式。4 .

6、网络虚拟财产的时效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时效性是指虚拟财产的存在是有时间效应的,它并不会如现实物品一样永久存在。由于其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是有时间限制的,最为普遍的就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都存在时效性,即使有些武器装备运营商承诺是永久性的,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运营商的经营状况。运营商是虚拟财产的提供者,运营商一旦经营出现问题,不能继续提供服务,虚拟财产也就失去了其财产的价值性。(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1网络虚拟财产基本法律属性通过第一章我们已经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本质,因此虚拟财产可以划到法律调整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便成为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在我国传统民法体系的概念中

7、,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民事权利中两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两者的划分标准便是从财产和人身的区别进行定位的。在财产权中,当其指向某一“物”时,被称为物权,当其指向“给付”行为时被称为债权。另外,基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劳动者智力成果的结晶,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从而法律概念上将财产权分为三类: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基于现实中的财产概念,学术界对于虚拟财产的理论可以总结为四种:虚拟财产物权说、虚拟财产债权说、虚拟财产知识产权说以及综合三者理论的新型财产说。5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和虚拟物品法律属性问题类似,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争议已久。总的来

8、说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不外乎两种理念: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权用户所有说和运营商所有说。持网络虚拟财产权用户所有说的观点认为:用户是虚拟财产最为直接的支配者,也是虚拟财产使用价值的享受者,所以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归用户所有,而且在韩国已有相关立法先例可供参考;持网络虚拟财产运营商所有说的观点认为:网络服务运营商直接创造了虚拟财产,用户只是暂时拥有了其使用权,相当于租赁,所有权依然在运营商。不管徐书杰最终如何定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运营商所有说从立法角度讲更容易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产生积极推进作用。6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根据大多数媒体官方和非官方统计调查据不完全调查,网络游戏盗号现象普遍

9、存在各大网游平台,是网络虚拟财产遭受侵犯的重灾区。有近一半以上的参与调查的网络游戏玩家都表明自己有到过游戏账号被盗的情况,而且有相当一部分玩家受到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这些现象说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波及范围广。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账号等级还有各种论坛中的论坛币甚至积分、QQ号等多个网络虚拟财产领域,影响范围也在夸大并且逐年上升,而对账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政处罚等手段收到的效果甚微,日益严峻的虚拟财产保护形势要求必须依靠刑法来扭转这种趋势。其次,行为人通过诈骗、盗窃、复制等手段非法获取游戏虚拟财产,随即转手出卖,从而获得巨额非法

10、利益。如果不采取措施对于这种趋势进行打击,我国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合法利益就会受到挑战,网络空间的安全才能得到良好的保证。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成为公民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鉴于网络游戏、各种网络社交平台、论坛贴吧等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制度的保证成为公民在网络世界安全徜徉的基础。出于对整个行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考虑,法律保护的任务也迫在眉睫。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社会危害性定性困难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行为是指公民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便构成了犯罪。而根据传统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有着两方面的基本内容,即犯

11、罪行为的主观危害性及其客观危害性。基于我国当前的所面临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形势来讲,虽然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开始引起人们重视,依然存在许多用户并没有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有着该有重视程度。在遇到网络虚拟财产诈骗、窃取等行为时,往往不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虽然虚拟财产的侵犯的确具有主观和客观上双重的危害性,但是其具体的危害性却难以界定,从而影响了办案的危害认定,给量刑带来困境。(二)刑原则问题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公民财产的的新型方式,其现实真实价值的确定,犯罪金额的确定依据,是目前网络虚拟财产量刑的困难之处。涉案财产的确定对于司法实践

12、中犯罪定性有着重要的影响,是决定犯罪主体量刑的最为直接的因素。对于许多网络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的现实争议也大多来源于此,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侵权定性有三种理论。第一种理论认为财产的价值包含着两个方面内容,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第二种理论建立第一种理论的基础上,并加以限制,集体来说就是,公民的财产的主观价值要可以根据现实的价值用具体的金额来定性;第三种理论注重的是财产的商品属性: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根据以上三种理论分析综合,我们可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也应考虑虚拟财产的两个方面: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所以这两个因素使我们在量刑裁定时该考虑的因素。()管辖权问题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属于高智

13、商、技术领域的犯罪,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位置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突破了以往犯罪主体中行为实施的具体空间场所,可以在任何一个时间和地点实施犯罪行为。且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很难被别人发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大大的加大了犯罪行为认定的困难性。犯罪行为实施的认定和管辖权成为了人们最为关心的虚拟财产刑法保护难点。根据我国刑法概念我国的刑事管辖权分为属地和属人管辖以及保护三个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根据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属地来确定管辖权,这也是我国大多数案件管辖确定的大部分方式。但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专属的特点,犯罪行为的实施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跨地区、跨境作案甚至成为虚拟财产犯罪的常态,所以网络虚拟财产的管

14、辖权问题必须有制度上的合作机制予以保证。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解决建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财产”范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案件有许多,这说明我国的公民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我国也在进行相关的立法尝试。由于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认定及审判过程中争议较大,各个地域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关于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认定是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第一道绊脚石,作为历史特殊阶段的特殊意义上的特殊财产,网络虚拟财产需要权威的立法解释从本质上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的法律属性、物权属性都应该得到制度上的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传统意义上财产的

15、所有特征,所以国家应该从财产权的定义上进行扩充,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范畴,只有有了刑法上专属定义的虚拟财产权以后,才能从制度源头上给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重视程度。才能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和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实施后果的强制权威意识,刑法的尊严也会得到相应的保证。(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体制在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法定的财产权以后,面临最为棘手的也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便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量刑问题。上一章提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量刑问题争议较多。综合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量刑的学术观点来讲,可以分为共有三种量刑观点。第一种认定方式:对于本身与现实价值等价的的网络虚拟财产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

16、认定应根据其现实真实价值进行认定。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升级,使得许多网络服务运营商开始有无偿服务逐渐转型到有偿服务,例如新浪微博等各个社交平台的会员服务、各种论坛中的数据、资料下载服务、以及各大视频网站的付费视频观看服务。运营商在提供这些服务的时候有时候直接通过真实的资金进行交易,很多时候却是通过运营商专属提供的网络虚拟财产:Q币、各种论坛币等便是最好的代表形式。第二种认定方式:犯罪主体通过犯罪行为将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出售的,应根据犯罪主体活力的数额进行认定。虽然绝大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实施后,犯罪人一般揩其一低于其现实价值的的价格出售,但是其获利的行为可以表明其出售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应该不是很大,当然有特殊情况的需要特殊对待。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加快案情的定性分析,进而加快其司法进程。第三种认定方式:对于犯罪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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