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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健康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卫生健康补助资金预算进行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和调整,对绩
2、效目标执行监控,对项目产出和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应用。市县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负责设定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应用工作。(二)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规范的工作流程,对项目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三)追踪问效,激励约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奖优罚劣。第二章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第四条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3、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卫生健康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市县区域内,卫生健康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第五条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第六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的依据:(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二)各级政府关于卫生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方针政策、事业专项发展规划;(S)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有关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四)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预算指标文件和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五)卫生健康
4、行业政策、标准、历史数据、专业技术规范及项目管理方案;(六)卫生健康项目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项目执行的财务和业务资料;(七)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A)其他相关资料。第七条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应当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对人民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影响、卫生健康技术复杂的项目绩效目标,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公众参与。第八条省级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原则上应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应将整体绩效目标下达市县,由市县结合资金和整体目标情况,原则上于30日内将区域绩
5、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中央转移支付的,按要求及时抄送财政部XX监管局。第九条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相关卫生健康政策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流程报批。第三章绩效监控第十条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实施绩效监控,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第十二条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一
6、)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第十三条绩效评价主要包括整体绩效评价和区域绩效评价。第十四条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区域绩效评价由市县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完
7、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使用预算资金的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绩效自评项目应实现全覆盖。绩效评价可参考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绩(2023)403号)要求及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参与实施。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决策情况;(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四)产出情况;(五)效益情况;(六)满意度情况;(七)其他相关情况。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准确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二)具有代表性,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S)内
8、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材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第十七条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在各市区域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可通过核查、抽查或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同时,配合做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和财政部对我省的绩效评价工作。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的权重应当突出结果导向。选择绩效评价指标时,年度绩效目标中的产出、效益、满意度指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o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工作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一100分为优;80(含)一90分为良;60(含)一80分为
9、中;60分以下为差。第二十条绩效评价应当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预决算情况,项目管理、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等;(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S)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开展。当年对上一年度项目预算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开展卫生健康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流程为:(一)市县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上一年度卫生健康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省级卫
10、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对各市县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各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及报告。属于中央转移支付的,经审核后,按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报告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同时按要求抄送财政部XX监管局。(二)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在各市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市、部分项目予以评价。绩效评价可采取统计数据分析与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三)转移支付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按要求和计划进行。原则上,同一年度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的对象不重复。转移支付的部门评价报告应按时按要求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五章结果应用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整理和分析,将评价结
11、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发挥绩效评价激励约束作用,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应当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评价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省卫生健康委、XX省中医药管理局和XX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要求,报XX省卫生健康委、XX省中医药管理局和XX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