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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其次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需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法律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的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2、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的规定。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释义本条是对于政府管理部门和各类建设主体必需遵守建设程序的规定。第六条 我国鼓舞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释义本条是关于我国鼓舞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上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所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
3、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来担当,以及不得肢解发包的规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施、材料等的选购进行招标。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重要设施、材料的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需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供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需真实、精确、齐全。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必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供应与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精确、齐全的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示
4、意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不合理干预行为的限制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规定。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托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旗工承包单位没有录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需实行监
5、理:(一)我国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采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救济资金的工程;(五)我国规定必需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释义本条是对监理工作托付与承接,以及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的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第十四条 依据合同商定,由建设单位选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释义本条是关于
6、建设单位应对其选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的质量负责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施规定。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托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的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肯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
7、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阅历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释义本条是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据我国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准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准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
8、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释义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行为的规定。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需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释义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的规定。其次十条 勘察单位供应的地质、测量、水
9、文等勘察成果必需真实、精确释义本条是关于勘察质量的基本要求的规定。其次十一条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我国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释义本条规定了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同时规定了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和应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其次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需符合我国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施、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释义本条是关于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时的基本要求的规定。其次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
10、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具体说明。释义本条是关于设计文件交付施工时设计单位义务的规定。其次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案。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的义务的规定。其次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旗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其次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
11、技师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施选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选购的设施的质量负责。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其次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依据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担当连带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总、分包单位的责任担当的规定。其次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需依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
12、施工过程中发觉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准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依据以及有义务对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差错准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其次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需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商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纪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必需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规定。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藏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纪录。隐藏工程在隐藏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以及隐藏工程
13、检查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释义本条是为了保证涉及结构平安的试件、试块的真实性,就取样的检测作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消失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负责返修。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应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返修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应实行教育培训和必需先培训I、后上岗制度的规定。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
14、96-2022年指出:“把提高劳动者的素养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学问教育,乐观开展职工劳动技能培训。”“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与培训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担当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临理单位的名义担当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担当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释义本条是关于监理单位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供应单位有录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担当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等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担当监理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的依据、内容和监理责任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