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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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应急局: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健全完善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体系,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市应急局制定了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成都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3月9日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体系,规范和加强安全生

2、产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3)2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安办(2023)18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本办法所指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纺织

3、、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本办法不影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坚持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科学划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类型和风险等次,合理分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事权,实现一个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构建上下联动、紧密协同的分类分级执法工作机制,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降低企业负担,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第四条根据规模大小、行业类别、生产工艺、固有风险特性、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绩效等因素,将企业划分为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两个类型,并在类型划分基础上由低至高确定企业A、B、C、D等

4、4个风险等次。第五条重点企业包括:1纳入安全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涉及化学反应或使用有机溶剂提取(萃取)的医药化工企业;2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非煤矿山;4 .金属冶炼企业;5 .涉爆粉尘企业;6 .液氨储存(使用)量超过2吨的涉氨制冷(气)企业;7 .造纸、酱腌菜和存在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8 .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9 .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尚未消除的企业;10 .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1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5、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纳入重点执法的企业。第六条重点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为一般企业。第七条重点企业A、B、C、D四个风险等次划分条件如下: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为D等,涉及化学反应或使用有机溶剂提取(萃取)的医药化工企业为C等;其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判定,蓝色为A等、黄色为B等、橙色为C等、红色为D等;2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判定,一级为A等、二级为B等、三级C等、未达标为D等;3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6、等级判定,一级为A等、二级为B等、三级C等、未达标为D等。其中,石油天然气钻探、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和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均为D等;4 .存在煤气发生装置、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装置或二氧化硫、氯气、珅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所的金属冶炼企业为D等,其它金属冶炼企业为C等;5 .粉尘涉爆企业内粉尘涉爆场所单班作业人数10人(不含)以下的为C等,10人(含)以上的为D等;6 .涉氨制冷(气)企业内涉氨制冷(气)作业、使用场所作业人数10人(不含)以下为C等,10人(含)以上为D等;7 .造纸、酱腌菜和存在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7、,存在有限空间作业需求的有限空间场所、设备数量3个(含以上,或具有有限空间作业岗位职责的人员数量10人(含)以上的为D等,其他为C等;8 .根据本条17项判定为A、B、C等的企业,近三年内发生1起(含)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为D等,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顺序提升一个等次;9 .不属于本条17项判定条件内的企业,近一年内发生1起(含)以上较大或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为D等;其他在近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为C等;10 .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尚未消除的企业为D等;11 .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为D等。同时符合本条多项判定条件的企业,按所涉最高风险等

8、次确定。第八条一般企业根据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划分风险等次。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等评审为一级的为A等,二级为B等,三级为C等;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分别按照成都市小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成都市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审达标的为C等;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为D等。第九条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及时调整其类型和风险等次:1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重点企业或一般企业,顺序提升一个风险等次;2 .获得本年度省、市、区(市)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并处于有效期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的一般企业,

9、顺序降低累计一个风险等次;3 .存在本办法第五条8、9、10项和第七条8、9、10、11项所涉情况的企业;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企业风险等次。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分级第十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市以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1.中央驻蓉企业三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省属驻蓉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市属企业总部;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以及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含工贸和液化石油气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4 .年开采量50万吨以上的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企业;5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判定为C、D等

10、次的大型金属冶炼企业;6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判定为C、D等次的大型粉尘涉爆企业;7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判定为C、D等次的大型涉氨制冷(气)企业;8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判定为C、D等次的大型涉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9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纳入市级安全生产执法职责范围的其它企业。第十一条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以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1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职责范围以外的中央、省属、市属企业驻本地下属单位;10 辖区内市级重点监管执法以外的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构成三、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以及其他医药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11 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职责范围以外的烟花爆竹、冶

11、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第四章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机制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全面摸排梳理本地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底数,准确划分企业风险等次,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年度计划执法、专项执法等各类安全生产执法,对风险等次较高的重点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及时开展一般企业“双随机”执法抽查,实现差异化精准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积极配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的执法活动。已纳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的企业,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执法。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12、行政处罚,受托单位不可再行委托。第十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承担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名录库,于每年1月底前进行调整,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后于当年3月底前公布。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对企业类型和风险等次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变更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名录库并公布。第十四条重点企业在全覆盖检查基础上,根据风险等次按以下要求进行差异化执法检查:1 .对风险等次为D的重点企业,在1个执法年度内进行3次以上的全覆盖执法检查;2 .对风险等次为C的重点企业,在1个执法年度内进行2次以上全覆盖执法;3 .对风险等次为B的重点企业,在1个执法年度内进行1次以上全覆盖执法;4 .对风险等次为A的重

13、点企业,在2个执法年度内分批进行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第十五条一般企业以“双随机,执法抽查为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科学测算本地抽查比例基准,并根据风险等次确定执法抽查比例:1对风险等次为D的大、中、小型一般企业抽查比例,按本地抽查比例基准确定;5 .对风险等次为C的大、中、小型一般企业抽查比例,按本地抽查比例基准减少20%确定;6 .对风险等次为B的大、中、小型一般企业抽查比例,按本地抽查比例基准减少35%确定;7 .对风险等次为A的大、中、小型一般企业抽查比例,按本地抽查比例基准减少50%确定;8 .对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单独确定比例基准;9 .对

14、风险等次为D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按该比例基准确定;10 对风险等次为C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按该比例基准减少50%确定。第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所开展的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开展的执法检查,不受执法计划、执法时间和对象限制。第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联动响应,提升综合执法效能。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应急管理业务领域或本级执法权限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办理。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应当通报属地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职责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市属驻本地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应当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开发区、镇(街道)以及其他执法队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的,应制定本地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已划归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区(市)县,属地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协调当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职责。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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