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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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林地保有量不减少,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林地占补平衡行为,保障本省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X经济特区林地管理办法XX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的占补平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占补平衡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永久使用林地时,市县人民政府须先履行补划林地义务,从规划林地范围外补划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确保补划林地面积大于或等于使用林地面积。第四条林地占补平衡要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持续利用”的
2、原则。第五条林地占补平衡方式包括:(一)本行政区域内:林地占补平衡原则上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划林地,落实林地占补平衡。(二)行政区域之间:对后备林地资源匮乏的市县,确属难以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完成林地占补平衡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建设项目凡永久占用林地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林地分级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公益林地的,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公益林管理的规定,落实公益林地占补平衡,保持本市县公益林地总量不变。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林地的,应符合XX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得损害
3、或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第六条补划的林地要与市县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从规划林地范围外的后备林地或其他非规划林地中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进行补充,同时要避让已规划确定的耕地开垦区。后备林地或其他非规划林地中暂不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必须恢复林地条件后方可作为补划林地。第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占补平衡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XX同级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开展。林地占补平衡方案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林地占补平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的,由本市县人民政府负
4、责自行组织实施,在本市县范围内落实补划林地。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的市县,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先协调拟确定落实补划林地的市县及双方市县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相关指标的调整情况后,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一个时间段内的一个或多个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求量,制定相应计划,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一次性实施林地占补平衡。涉及飞地政策的,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协商。(二)核实。由相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同级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政府、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等相关权利人以及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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