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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学校全日制教育教学工作领导体制,提高教学决策和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稳定,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设立电子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第二条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举措、有关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第三条为规范电子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有效地开展教学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电子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直接从事教
2、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学术专家和熟悉教学工作以及有管理专长的教务、教学行政领导组成。第五条电子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第六条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直接聘任。第七条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负责教学管理的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二十余人,可设办公室主任1人(可兼任)。第八条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职负责日常工作。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九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
3、划。第十条研究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成果推广运用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第十一条审议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教学管理文件。第十二条对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受理有关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第十三条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市级以上教学奖。第十六条审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各专业群执行。第十七条搜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信息、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第十八条聘请专家教授参与学校管理,促进行政与学术的有机结合,实行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管理。第十九条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工作关系。
4、第二十条对涉及其它有关教学工作问题进行讨论。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框架下运行,接受校长的直接领导,并执行校长办公会做出的有关决定。第二十二条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第二十三条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第二十四条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第五章其它第二十五条电子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议案,处理日常事务,召集委员会议。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主任确定。第二十七条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可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第二十八条本工作条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