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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第二章专
2、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第七条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
3、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第三章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部门,并说明理由,由用款部门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
4、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第四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5、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拔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万资金损失、浪费。(五)会计核算有无帐无设帐、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
6、和项目管理。第十九条财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第六章责任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追究机制。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拔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善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二)财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