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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工作指南目录一、事项名称1二、设立依据1三、试点地区2四、受理管辖范围2五、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内容2六、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内容3七、办理材料及方式4八、办理流程6一、事项名称: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二、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婚姻登记条例;(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四)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五)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六)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48号);(七)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A)民政
2、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3)8号);(九)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十)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116号);(十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十二)民政部关于贯彻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三、试点地区:(一)试点地区。陕西省所有婚姻登记机关。(二)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陕西省统一自2023年6月
3、1日起受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事项。四、受理管辖范围:(一)婚姻登记跨省管辖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陕西省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共同到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二)特殊情形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军人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其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的,可以到非军人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均为军人的结(离)婚登记,按照原规定办理。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结(离)婚登记,按照原规定办理。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婚姻登记档案查询业务,按照原规定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按照陕西省婚姻登记工作
4、规范相关具体规定执行。五、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内容: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男女双方不但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陕西省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六、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内容: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
5、登记机关办理。即男女双方不但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陕西省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除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外,双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在多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事人在离婚登记申请时可自主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只能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七、办理材料及方式:(一
6、)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以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二)内地居民跨省办理结(离)婚登记的,登录陕西省民政厅官网O-办事-婚姻登记预约或“陕西民政”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并上传资料,预审通过后申请结(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在预约时间到预约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三)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陕西省的,不能在陕西省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四)现役军人办理结(离)婚
7、登记按照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提交资料。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结(离)婚登记。军人证件或军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有效证件,再办理结(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户口簿;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五)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
8、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当事人户口簿为插页式,首页和本人页无法确认关联的,应提供该户口簿的索引页或其他关联页。当事人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后再办理结(离)婚登记。(六)当事人提交的居住证应在有效期内且居住证上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与其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提交的居住证要能够通过陕西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居住证信息核验。通过与陕西省公安厅执发的陕西省居住证标准样本和提供的居住证检验方法,与当事人提交的居住证原件做
9、对比,基本核验其为真实有效的居住证。当事人提交的居住证上的照片应与当事人的面貌特征基本一致。(七)当事人婚姻登记按指纹时,应依据公安户政的指纹采集顺序,建议指纹按捺顺序为“先右后左”:按照大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的顺序进行。(A)当事人不会写字或者没有手指的,婚姻登记员或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代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以只按指纹;当事人没有手指的,可以只签名。婚姻登记员在适当位置注明无签名或无指纹的原因,由当事人阅后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确认无误签名或按指纹。上述情况登记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九)离婚登记业务办理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执行。八、办理流程:在陕西省民政厅官网婚姻登记预约系统或“陕西民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预约预审通过的,男女双方按照预约时间到预约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结婚登记按照预约一申请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按照预约一申请一受理一冷静期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全部程序应当由同一婚姻登记机关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