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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带电作业用铝合金紧线夹具 GB1216790 Aluminium-alloy clamping wire apparatus forliveworking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01-12批准 1990-08-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带电作业用铝合金紧线夹具的型式、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 则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架空电力线路上松紧导线作业用铝合金紧线夹具。 2引用标准 GB3192高强度铝合金挤压棒 YB622铝合金锻件和模锻件 YB674航空用结构钢棒技术条件 HB5024结构钢、不锈钢及耐热钢锻件 HB5035镀锌层质量检验 HB5055铝及铝
2、合金硫酸阳极化氧化膜层质量检验 3术语 紧线夹具(clampingwireapparatus)是架空电力线路进行松紧导线作业时,能自 动夹牢和装拆的连接导线和牵引机具的中间连接工具。 4型式和规格 紧线夹具型号及规格应符合表1之规定。 表1 注: 型号表示说明如下 : 规格表示被夹导线最大直径/夹具开口尺寸。 5技术要求 5.1铝合金紧线夹具分为单牵式(U形拉环式)和双牵式(机翼拉板式),其结构与主 要零件见图1。 图1 铝合金紧线夹具结构图 1-1拉环;1-2翼形拉板;2拉板; 3压板;4上夹板;5下夹板 5.2各类型铝合金紧线夹具的基本尺寸应符合表2规定。 5.3各类型铝合金紧线夹具的主要
3、技术性能应符合表3之规定。 5.4各类型铝合金紧线夹具在额定负荷下与所夹持的铝线应不产生相对滑移,不 允许夹伤铝线表面。 5.5各类型铝合金紧线夹具的主要零件应表面光滑,无尖边毛刺、缺口裂纹等缺 陷。各部件联接应紧密可靠,开合夹口方便灵活,整体性好。 表2 表3 5.6各类型铝合金紧线夹具的所有零件表面均应进行防蚀处理。 6试验方法 根据铝合金紧线夹具的实际使用情况,应分别做夹具的抗拉试验、夹具相对 铝线的滑移试验及夹具对铝线的挤压试验。 6.1抗拉试验 6.1.1紧线夹具抗拉试验一般在卧式液压拉力试验机上进行。试验时应保证试验用 铝线符合表4之规定。 表4 6.1.2将紧线夹具夹住正常型钢芯
4、铝绞线或加强型钢芯铝绞线,使其铝线一端固 定,紧线夹具另一端(紧线夹具的拉环或翼形拉板)连接于牵引装置上,使受力成一 条直线,试验布置如图2所示。 图2 拉力试验布置图 1固定导线装置;2试验用导线;3铝合金紧线夹具; 4拉力试验表;5拉力试验装置 6.1.3拉力试验时,在各型紧线夹具相应的动试验负荷内加载速度不受限制,超过 该负荷时,加载速度应均匀缓慢地上升(一般采用1MPa/s的应力增加速度),不允 许冲击性加载。 6.1.4各类型紧线夹具的试验负荷符合表3之规定。 6.1.5铝合金紧线夹具在最大静试验负荷下持续5min,卸载后夹具各零件应不发 生永久变形;在1.5倍额定负荷下,夹具相对铝
5、线的滑移量应符合表3之规定, 在额定负荷下,应符合5.4条之规定。 6.2紧线夹具相对铝线的滑移试验 6.2.1紧线夹具相对铝线滑移试验的装置应符合第6.1.1条和6.1.2条的规定。 6.2.2当加载至0.981.96kN时,作出夹具上下夹板相对于铝线的位置标志,然 后加载至夹具相应的额定负荷,检查夹具相对铝线是否产生滑移;继续加载至夹 具相应的最大动试验负荷,测量其标志相对位移量,反复3次,取其平均值,即 为紧线夹具对铝线的相对滑移量。 6.3紧线夹具对铝线的挤压试验 6.3.1紧线夹具对铝线的挤压试验装置应符合第6.1.1条和6.1.2条的规定。 6.3.2加载前测量被试铝线的平均直径,
6、然后加载至1.5倍额定负荷,持续1min 后卸载,停1min后再加载至1.5倍额定负荷,反复3次,卸载后测量被夹持部分 铝线的平均直径,其值应不小于原直径的95%,表面应无明显的压痕。 7检验规则 7.1材料检验 7.1.1铝合金紧线夹具所有铝件的原材料按GB3192检验;铝锻件、模锻件按YB 622检验。 7.1.2铝合金紧线夹具所有钢件原材料按YB674检验;钢锻件、模锻件按HB 502477检验。 7.1.3铝合金紧线夹具各主要受力零件应全部作硬度检验,零件的材料热处理及表 面硬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7.1.4铝合金紧线夹具各铝件的阳极化表面处理质量按HB5055检验;镀锌钢件表
7、面质量按HB5035进行。 7.2外观及主要尺寸检查 7.2.1铝合金紧线夹具各零件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应符合设计要求;铝合金紧线夹 具的总体尺寸应符合表表2之规定。 7.2.2整体外观检查应符合5.5条和5.6条规定。 7.3机械试验检查 7.3.1同批产品按5%抽样作机械试验检查,且每批产品试样不得少于3件。 7.3.2机械试验方法应符合第6章之规定,检查结果应符合5.3条和5.4条规定。 7.3.3试验中若有一件不合格则加倍抽样试验,若仍不合格则即行报废。 7.4定型前的产品应按7.1条、7.2条和7.3条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如产品制造工艺、材料、设计有所变动时,则须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8、7.5出厂产品应进行下列项目检验: a.外观及主要尺寸检查; b.拉力试验检查。 7.6若有特殊要求,按供需双方协议办理。 7.7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自行试验,若产品质量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可拒收制造 厂交付的产品。 8标志、包装 8.1铝合金紧线夹具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采用压印法,标出夹具型号、规 格、额定负荷、出厂编号。 8.2出厂产品应用工具箱包装。工具箱上应标明厂家名称、产品名称及规格、出 厂日期。 8.3工具箱内应装有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成都供电局、国营群峰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定超、汤培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