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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的旧标准:DJ 57-79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SDJ 279-90 主编部门:能源部基本建设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0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修订本)的通知 能源基(1990)671号 为了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建设及热控装置不断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79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DJ57-7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定名为SDJ279-9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修订本),现予颁发。自
2、1990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若发现问题,及时告发我部基本建设司。 1990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1.1条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额定容量为12600MW火力发电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施工和验收。 第1.1.2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是用于对热力设备及系统进行测量、控制、监视及保护的设备。 第1.1.3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施工,应按设计并参照制造部门的技术资料进行,修改设计应有变更手续。 第1.1.4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中的电气和焊接等工作,在本规范内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规程的有关规
3、定。 第1.1.5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安装,应保证仪表和装置能准确、灵敏、安全可靠地工作,且注意布置整齐美观,安装地点采光良好、维护方便。 第1.1.6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注意避免震动、高温、低温、灰尘、潮湿、爆炸等的影响。采用空调设备的控制室和计算机室应封闭良好。 第1.1.7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使用的各种标志牌,其文字应正确、清晰和不易脱落褪色。 第二节 设 备 保 管 第1.2.1条 到达现场的设备、材料,应按其要求的保管条件分类入库和妥善保管。 一、测量仪表、控制仪表、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等精密设备,宜存放在温度为5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的保温库内。 二、执行机构、
4、各种导线、阀门、有色金属、优质钢材、管件及一般电气设备,应存放在干燥的封闭库内。 三、管材应存放在棚库内。 四、电缆应绕在电缆盘上,用木板或铁皮等封闭,存放在棚库或露天堆放场内,避免直接曝晒。电缆盘应直立存放,不允许平放。存放场所的地基应坚实和易于排水。 第1.2.2条 设备由温度低于-5的环境移入保温库时,应在库内放置24h后再开 箱。 第1.2.3条 凡到现场后不得随意打开防腐包装的设备,应按合同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包装箱外(或内)有湿度指示器、振动指示器或倾斜指示器时,开箱前(或后)应检查指示器并作记录。 第1.2.4条 设备开箱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根据装箱单核对设备的型号、规格、附
5、件、备品、数量及技术资料; 二、外观检查设备有无缺陷、损伤、变形及锈蚀,并作记录; 三、精密设备开箱检查后,应恢复其必要的包装并妥善保管。 第三节 施 工 准 备 第1.3.1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图纸、有关技术文件及必要的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齐全; 二、施工图纸已经过会审; 三、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已经过审批; 四、已作好技术交底和必要的技术培训等技术准备工作; 五、施工现场已具备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工程施工条件。 第1.3.2条 安装前,对各类管材、阀门、承压部件应进行检查和清理;对合金钢材部件必须进行光谱分析并打钢印;对取源阀门和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
6、标准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1.3.3条 做好与建筑专业的配合工作,核对预留孔洞和预埋铁件。 第1.3.4条 做好与电气、热力设备、管道专业的配合工作。按设计和本规范规定,检查设备上已装的取源部件和预留孔洞。 第1.3.5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在有可能对其造成损伤的其他安装工作结束后进行,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章 取源部件及敏感元件的安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安装取源部件时的开孔、焊接及热处理工作,必须在设备和管道衬胶、清洗、试压和保温前进行。 第2.1.2条 取源部件的材质应与主设备或管道的材质相符,并有检验报告。合金钢材安装后必须进行光谱分析复查并有记录。
7、 第2.1.3条 在压力管道和设备上开孔,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风压管道上开孔可采用氧乙炔焰切割,但孔口应磨圆锉光。 第2.1.4条 安装取源部件时,不宜在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与焊接。 第2.1.5条 取源部件的垫片材质可参照附录二选用。 第2.1.6条 相邻两取源部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管道外径,但不得小于200mm。当压力取源部件和测温元件在同一管段上邻近装设时,按介质流向前者应在后者的上 游。 第2.1.7条 取源部件及敏感元件应安装在便于维护与检修的地方,若安装在高空处,则应装设维修平台。 第2.1.8条 对中、高压取压装置,应采用取压短管。 第2.1.9条 除锅炉烟、风外,其他介质的取压和
8、取样管路上应根据被测介质参数装设取源阀门。取源阀门应尽量靠近测点和便于操作,并固定牢固,还应采取能补偿主设备热态位移的措施。取源阀门前不宜采用卡套式接头。 第2.1.10条 取源阀门及其以前的管路应参加主设备的严密性试验。 第2.1.11条 取源部件或敏感元件安装后,应有标明设计编号、名称及用途的标志牌。 第2.1.12条 严禁在蒸汽管道的监察管段上开孔和安装取源部件。 第二节 温 度 第2.2.1条 测温元件应装在测量值能代表被测介质温度的地方,不得装在管道和设备的死角处。 第2.2.2条 测温元件应装在不受剧烈震动和冲击的地方。 第2.2.3条 热电偶或热电阻装在隐蔽处时,其接线端应引至便
9、于检修处。 第2.2.4条 热电偶或热电阻保护套管及插座的材质应符合被测介质及其参数的要 求。 第2.2.5条 测温元件的插座及保护套管应在水压试验前安装。 第2.2.6条 采用螺纹固定的测温元件,安装前应检查插座丝扣和清除内部氧化层,并在丝扣上涂擦防锈或防卡涩的涂料。测温元件与插座之间应装垫片,并保证接触面严密连接。若插座全部在保温层内,则应从插座端面起向外选用松软材料保温。 第2.2.7条 水平安装的测温元件,若插入深度大于1m,应有防止保护套管弯曲的措施。 第2.2.8条 煤粉管道上安装的测温元件,应装有可拆卸的保护罩,以防元件磨损。 第2.2.9条 在直径为76mm以下的管道上安装测温
10、元件时,如无小型温度计,应采用装扩大管的方法。 第2.2.10条 在公称压力等于或小于1.6MPa的管道上安装测温元件时,可在弯头处沿管道中心线迎着介质流向插入。 第2.2.11条 玻璃温度计和双金属温度计应装在便于监视和不易受机械碰伤的地方。为使传热良好,玻璃温度计保护管内填充物的高度以盖住温包为限。双金属温度计的感温元件必须全部浸入被测介质中。 第2.2.12条 压力式温度计的温包必须全部浸入被测介质中。毛细管的敷设应有保护措施,其弯曲半径应不小于50mm。周围温度变化剧烈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2.2.13条 插入式热电偶和热电阻的套管,其插入被测介质的有效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温
11、高压(主)蒸汽管道的公称通径等于或小于250mm时,插入深度宜为70mm;公称通径大于250mm时,插入深度宜为100mm。 二、一般流体介质管道的外径等于或小于500mm时,插入深度宜为管道外径的1/2;外径大于500mm时,插入深度宜为300mm。 三、烟、风及风粉混合物介质管道,插入深度宜为管道外径的1/31/2。 四、回油管道上测温元件的测量端,必须全部浸入被测介质中。 第2.2.14条 安装热套式热电偶时,应使其三角锥面完全紧固地支撑于管孔内壁并与管道垂直。 第2.2.15条 测量锅炉过热器、再热器管壁温度的热电偶,其测量端宜装在离顶棚管上面100mm内的垂直管段上。当锅炉结构不允许
12、时,可适当上移,但装于同一过热器或再热器上的各测点的标高应一致。焊接工作应在水压试验前进行。 第2.2.16条 测量金属温度的热电偶,其测量端应紧贴被测表面且接触良好,并一起加以保温。 第2.2.17条 汽轮机内缸的测温元件应安装牢固,紧固件应锁住,引出处不得渗漏。 第2.2.18条 测量粉仓煤粉温度的测温元件,宜从粉仓顶部垂直插入并采取加固措施,其插入深度宜分上、中、下三种,可测量不同断面的煤粉温度。 第2.2.19条 安装在高温高压汽水管道上的测温元件,应与管道中心线垂直。 第三节 压 力 第2.3.1条 压力测点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量管道压力的测点,应设置在流速稳定的直管段
13、上; 二、测量低于0.1MPa的压力时,应尽量减少液柱引起的附加误差; 三、锅炉各一次风管或二次风管的压力测点至燃烧器之间的管道阻力应相等; 四、汽轮机润滑油压测点应选择在油管路末段压力较低处。 第2.3.2条 水平或倾斜管道上压力测点的安装方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量气体压力时,测点在管道的上半部; 二、测量液体压力时,测点在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45夹角的范围内; 三、测量蒸汽压力时,测点在管道的上半部及下半部与管道水平中心线成45夹角的范围内。 第2.3.3条 测量带有灰尘或气粉混合物等混浊介质的压力时,应采用具有防堵和吹扫结构的取压装置。取压管的安装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14、、在炉墙和垂直管道或烟道上,取压管应倾斜向上安装,与水平线所成夹角应大于30; 二、在水平管道上,取压管应在管道上方、宜顺流束成锐角安装。 第2.3.4条 风压的取压孔径应与取压装置外径相符,以防堵塞。取压装置应有吹扫用的堵头和可拆卸的管接头。 第2.3.5条 压力取源部件的端部不得超出主设备或管道的内壁(测量动压力者例外),取压孔与取源部件均应无毛刺。 第四节 流 量 第2.4.1条 安装前应对节流件的外观及节流孔直径进行检查和测量,并作好记录。节流件外观及孔径应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 第2.4.2条 节流件上、下游直管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 第2.4.3条 在节流件所要求的
15、最小直管段内,其内表面应清洁、无凹坑。节流装置的各管段和管件的连接处不得有管径突变现象。 第2.4.4条 在节流件的上、下游安装温度计时,温度计如位于下游,则与节流件间的直管距离不应小于5D(D为管道内径,下同);如位于上游,则与节流件间的直管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温度计套管直径小于或等于0.03D时,不小于5D(3D)。 注:括号内外数字的意义见附录三的注2。 二、当温度计套管直径在0.03D到0.13D之间时,不小于20D(10D)。 第2.4.5条 节流件上、下游取压孔的直径应相等。采用不同的取压方式时,取压孔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独钻孔的角接法取压:取压孔在上、下游夹紧环内壁出口处的轴线分别与节流件上、下游端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取压孔直径的一半; 二、环室的角接法取压:上、下游取压孔的轴线分别与节流件上、下游端面的距离应等于取压环隙宽度的一半; 三、法兰取压:上、下游取压孔的轴线分别与节流件上、下游端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