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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带班制度第一条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施工时,要进行领导带班作业,做好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条应组织建立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落实。第三条项目负责人(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第四条因特殊情况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项目经理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其他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1
2、.检查管段内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讲话落实情况。2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4 .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第六条带班生产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 .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2 .认真解决施工生产中的突发问题,严禁违规组织生产。3,对项目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项目部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4 .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5 .在项目部驻地设立“领导带班生产公示牌”进行公示。